统一信息编码:HLJDGG202****2091
专业领域:制导与控制技术,电子元器件,探测与识别,计算机与软件,体系建模仿真与评估,电子信息,网络通信,卫星应用,动力与传动,先进材料与制造,可靠性/测试性/维修性,其他
| 招标内容 |
数量单位 |
最高费率限价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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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某部审计第三方机构 |
1家 |
审计项目金额3000万元以下部分按3‰计提,不足5万元的审计费按5万元测算; 审计项目金额3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审计费按2‰计提; 审计项目金额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审计费按1.5‰计提; 审计项目金额1亿元至50亿元部分审计费按1‰计提; 审计项目金额50亿元至100亿元部分审计费按0.5‰计提; 审计项目金额100亿元以上部分审计费按0.2‰计提”。 |
承担招标人2026-2027年度常态化审计项目,接到甲方审计任务后,45天内完成项目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
1.★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费率限价,若超过最高限价,其投标无效。
(1)被宣告破产的;
(2)尚欠缴应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费的;
(3)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
(4)被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加军队装备采购活动的(根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的失信名单判定限制或者禁止范围);
(5)有证据证明投标人在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前3年内,发生过装备采购合同违约行为,对拟采购装备项目合同履约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6)法规制度规定不得参加军队装备采购活动的其他情形。
说明:1.投标人资格能力条件要求中所述“前3年内”是指从投标截止日起算的前3年内。如投标截止日是2025年1月1日,前3年是指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与开标之日不为同一日的,资格能力条件要求中对“前3年内”所作相关要求**至开标之日。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算。标书代写
2.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指200万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等行政处罚。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开展资格审查。
2026年6月23日起到2026年6月29日止,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30分(公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市**区**路17****广场A座14层。
人民币500元/包(售后不退)。
所有符合条件并愿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请携带“领取招标文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所列文件,现场办理领取招标文件事宜。
领取招标文件时的审核,仅作为领取文件的依据,投标人资格是否****委员会判**论为准。
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单独发放。投标人领取商务部分后,应携带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领取凭证及领取人授权委托书至招标人处领取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
支付方式为电汇和网上支付,以上支付方式均开具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开标后在中电采购平台【发票管理】自行下载。平台中购买文件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请填写实际购买人信息,注意信息的准确性,以便后续进行项目相关通知。标书代写
说明:1.证明材料中授权委托书、保密协议及声明函须提供原件,其中授权委托书应携带2份,证书及截图可为复印件或打印件。上述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2.证明材料提供不完整、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向其发售招标文件。
2026年7月15日9时30分(如有变更,另行通知),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市**区**路17****广场A座14层第一会议室(如有变更,另行通知)。指定专人送达现场,不接受邮寄等其他方式。
2026年7月15日9时30分(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市**区**路17****广场A座14层第一会议室(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不涉及。
不涉及。
不涉及。
本项目公告发布平台为“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www.****.cn)”。
招 标 人:某部
联 系 人:秦实聪 联系电话:153****2859
招标代理机构:****
单位地址:**市**区**路17****广场A座
邮政编码:100036
联 系 人:丁莉苹、李寅
联系电话:010-****7581(195****6373)、010-****7592(136****1986)
传 真:010-****7584
电子信箱:****@ce-com.cn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公司**翠微支行
账 号:344****55868
询问、质疑处理部门:某部
联 系 人:蒋晶旭 联系电话:153****5357
联系地址:**市西**
投诉处理部门:某部
联 系 人:蒋晶旭 联系电话:153****5357
联系地址:**市西**
投诉复议处理部门:在投诉决议书中确认
备注:对装备竞争性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或者复议的,投标人应当依法获取并提供完整的证明文件材料,证明文件材料不完整或者无法按期补充的可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