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关于S240线准东大井服务区至奇台公路改扩建项目临时沥青站建设项目

审批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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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关于S240****服务区至**公路改扩建项目临时沥青站建设项目
发布日期: 2026-05-23 18:09:23

昌州环评〔2026〕55号

关于S240****服务区至**公路改扩建项目

临时沥青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集团****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S240****服务区至**公路改扩建项目临时沥青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工业园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37′22.006″,北纬44°8′1.005″。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年产沥青混凝土10万m3生产线1条,配套建设1个导热油炉,用于融化沥青,1个骨料烘干醇醚燃烧器,用于骨料烘干。办公室、宿舍、实验室、给排水、供电、消防设施均依托现有设施。本项目为S240****服务区至**公路改扩建项目提供筑路材料,S240线建设完成后本项目全部拆除,服务期限不超过1年。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6万元,占总投资的12%。

根据******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分局的审查意见(奇环审〔2026〕16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骨料烘干工序醇醚燃烧器产生废气和烘干废气经1套“低氮燃烧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满足《关于印发〈**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大气发〔2019〕127号)排放限值要求。烘干后骨料筛分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沥青加热及搅拌废气经“喷淋塔+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非甲烷总烃、沥青烟、苯并[a]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导热油加热工序醇醚燃烧器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4)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燃油锅炉要求。砂石料采用全封闭料仓进行存放,矿粉采用密闭筒仓存储,筒仓顶端均配套安装除尘器,粉尘经配套的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筒仓顶部呼吸阀排放,物料输送廊道全封闭,项目设置洗车平台,运输车辆出厂时对车辆进行冲洗。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沥青烟、苯并[a]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的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同时建立车辆管理台账。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清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园区污水管网,****工业园****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及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沥青混合料的生产,不合格骨料集中收集后交由供应商回收,沉淀池的沉渣定期清捞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沥青拌合残渣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导热油、焦油沉渣、电捕焦油器废油、废含油手套和抹布、废机油及废油桶、喷淋塔底部废水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库(20m2),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应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定期演练。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定期检修设备,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杜绝非正常工况及事故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六)生态保护措施。本项目为S240****服务区至**公路改扩建项目提供筑路材料,S240线建设完成后,拆除地面设施,对迹地进行恢复,恢复为原有地貌。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本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295t/a,氮氧化物1.146t/a,挥发性有机物0.004t/a,项目位于不达标区,污染物削减量实行倍量替代,污染物倍量替代量为颗粒物0.59t/a,氮氧化物2.292t/a,挥发性有机物0.008t/a,以上替代量均从中粮****公司****公司燃煤锅炉拆除项目的减排量中调剂解决(见附件)。

五、你公司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公司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环境局****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州生态环境****支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州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

2026年5月22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替代量(t/a)

污染物替代源

替代源基本情况

原有总量

指标(t/a)

上次替代后

剩余量(t/a)

本次替代后

剩余量(t/a)

颗粒物

0.59

****公司燃煤锅炉拆除项目

已完成

24.2568

14.9783

14.3883

氮氧化物

2.292

****公司燃煤锅炉拆除项目

已完成

103.2238

85.5698

83.2778

挥发性有机物

0.008

****公司燃煤锅炉拆除项目

已完成

1.6835

0.0355

0.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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