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权力运行依据

审批
安徽-黄山-黄山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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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农业、林业、水利
********乡村**局、****水库移民管理局)2026-06-22
有效
有效
****行政许可权力运行依据
发布时间:2026-06-22 16:57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1 农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兽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政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受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 食用菌菌种生产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国种子法》(2022年新版)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五十二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人民政府批准。
6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7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省蚕种管理条例》(1999年12月15日**省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蚕种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与****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8 行政许可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9 农业植物产地 行政许可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基地、****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10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11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1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处理场所,应****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3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8届第87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14 动物诊疗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5 ****收购站许可 行政许可
16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17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18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19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20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21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2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23 渔业捕捞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政府规定。
24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机关的职权。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机关同意。
25 渔港内**、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在渔港内**、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机关批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26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八条: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27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国国旗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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