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南财采决〔202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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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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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血站2026年献血纪念品云仓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5-0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被投诉人 1 :****血站

地址:**市科园大道18号

被投诉人 2 :****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云英路15****集团总部地块项目3号写字楼六层601号办公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将本项目定为服务类,违反属性认定规则。
投诉事项2:本项目依法应定性为货物,价格分值不得低于30分;招标文件仅设10分,严重违法。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将行业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与实际货物采购不符,导致中小企业资格判定错误。
投诉事项4:要求《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信息服务),与货物采购无关,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
投诉事项5:技术分、商务分大量采用一档、二档、三档模糊
打分,未量化到具体指标,与《****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释义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界定相冲突。
投诉事项6:答复全程只强调“云仓服务”,对质疑函的5项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均未正面回应。答复函“10段35句1209字170标点”全部以错误的项目属性定性为前提,循环论证、答非所问、逻辑断裂,均属于“推不出”谬误,不能推翻质疑事项,全部答复均不成立。在本质上,是对质疑人的糊弄,对质疑函未体现基本的尊重。
投诉事项7:采购代理机构超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需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3、4、5、6、7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2、3、4、5、6、7。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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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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