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标的房产行为是否符合**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3.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如因受让方不符合相关限购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解除《房地产交易合同》,但受让方应当赔偿转让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发生的交易服务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同时,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等额部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回,转让方有权优先自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中扣除上述违约金。
4.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房产的用途、结构、质量、面积、供水、供电、消防系统、使用现状(包括房屋内部间隔现状、装修装饰现状;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属设施及物业管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房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房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5.转让方按标的房产现有质量、房屋用途、面积和房屋现状进行转让。受让方须按标的房产现有质量、房屋用途、面积和房屋现状予以受让。
6.转让标的的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由受让方依法缴付(如有)。
7.房产具体信息以权属证明为准。
8.
交易标的均在租状态,租赁期限均至2027年12月31日止。
9.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照转让方公示的《房地产交易合同》(文本)签署交易合同。
10.意向受让方的应价、报价以及成交即表明意向受让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标的房产历史情况,认同标的房产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标的房产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标的房产间隔、用途、面积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成交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房地产交易合同》不因标的房产权属变更时间过长、新核定的权属证照标示内容和面积数据差异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11.受让方付清标的房产全部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签收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后,共同办理标的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
12.《房地产交易合同》如与双方在办理标的房产过户手续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网签合同)的相关约定不一致的,以《房地产交易合同》为准;网签合同无约定而《房地产交易合同》有约定的,按《房地产交易合同》履行;网签合同有约定而《房地产交易合同》无约定的,按网签合同履行。
13.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需实地勘察的,可直接联系蒋小姐 ,电话:135****6880进行预约看房。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