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要求审批******公司**县能兴**锰矿续采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函》及《******公司**县能兴**锰矿续采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公司**县能兴**锰矿续采项目
二、项目代码:****
三、项目概况
******公司**县能兴**锰矿续采项目位于**县义圩镇,属**建设生产类项目。总征占地面积23.78h㎡,均为临时占地。项目设计为建设生产规模锰矿5万吨/年的锰矿**,配套建设选矿厂及其他矿山相关附属设施与矿山隐患整改等。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期主要**矿山道路、首采平台、装载平台及相关配套设施,生产期主要对**范围内的锰矿进行开采。项目由开采区、矿山道路区、表土堆放场、选矿厂区、排土场区、施工生产生活区、原露天采区及裸露区等组成。建设生产共开挖土石方389.52万m3,回填土石方26.19万m3(其中表土5.09万m3,普通土石21.10万m3),矿石**8.28万m3外运售卖,永久弃方355.05万m3(其中87.5万m3运输至排土场堆放,其余运输至广****公司****制品厂进行处理)。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土建投资1950万元。项目建设期计划于2026年8月开工建设,于2027年12月完工,建设期为1.42年;生产期为2028年1月至2032年7月,生产期为4.58年。
四、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生产类项目二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建设期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防围为23.78h㎡。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4%,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88%,表土保护率达到90%,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4%,林草覆盖率达到19%。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743.84万元,其中主体工程中已列水土保持投资535.63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119.21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496.53万元,植物措施投资39.82万元,临时措施投资74.41万元,独立费用96.91万元(含水土保持监测费68.32万元,水土保持监理费2.66万元),基本预备费10.32万元,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168520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对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季度报表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决定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书。
六、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七、按照《**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0〕4号)的规定,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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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