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县**镇**街13号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叶金红 电话: 189*****553
你司书面递交的“2026年**市九洲**流河道保洁项目(项目编号:****)”质疑函,我司于2026年06月12日已收悉。
****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结合项目采购需求、法律法规、资质标准逐项核查,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项目为2026年**市九洲**流河道保洁项目,项目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为:打捞清理各河段水面漂浮物及两岸岸边垃圾,并负责转运妥善处置等。招标文件特定资格要求却设置了施工资质(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及以上资质),与项目服务内容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明显是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排斥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复:经核查,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财政厅****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4〕55号)相关规定,工程施工资质与本河道保洁服务项目的具体特点、履约需求无关联,本项目应将特定资格要求删除。质疑事项1成立。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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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3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2026年**市九洲**流河道保洁项目.pdf (379.9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