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征集】关于征求铜陵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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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征集】关于征求《**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稳慎推进我市集体土地入市工作,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我局组织起草了《**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全市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

2026年6月22日至7月22日。

二、意见、建议提交方式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书面提交、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规划局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

1.网络方式。登录****规划局门户网站,点击网站首页“公众互动”进入“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2.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市**区**大道北段1030号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邮政编码:244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反馈意见”。

3.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126.com请在标题标注“《**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反馈意见”字样。

4.电话方式。请拨打联系电话:0562-****129。

我们将高度重视您的意见和需求,对于科学合理的将予以充分吸纳。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慧婷;联系电话:0562-****129

2026年6月22日

《**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1.法律赋权与改革要求。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打破城乡土地市场二元结构提供了法律依据。2025年地,******厅接部通知,集体建设用地试点工作全面放开,各地市均可以县区为单位申请入市账号。

2.盘活农村存量土地**。我市农村存在一定数量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可****基地、农村校舍等。建立规范的入市制度,是激活农村“沉睡”资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关键举措。

3.服务乡村**战略。通过规范引导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可优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仓储等乡村重点项目用地,为乡村**提供土地要素保障,拓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渠道。

4.健全我市土地市场体系。制定本《办法》是构建城乡统一、公开公正、规范有序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的重要环节,有利于优化土地**配置,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二、起草过程

为稳慎推进我市集体土地入市工作,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的部署要求。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省内外其他地市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本《办法》,经多轮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共十章三十九条,涵盖了总则、入市范围、主体、方式、程序、收益管理、二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核心内容包括:

(一)入市范围与主体。界定入市土地须为规划确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且权属清晰,严禁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明确入市主体为代表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并规范了其实施主体资格。

(二)入市方式与程序。明确可采取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规定出让、出租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并统一纳入市、县(区)公共**交易平台,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办法》规定了从前期准备、方案编制、民主决策、政府批准到交易签约、登记办证的全链条程序,要求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明确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转让、抵押等权利规则。

(三)收益管理与二级市场。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入市收益后,需向国家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具体征收使用办法将由市财政部门指导县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要求入市收益主要用于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公益事项,并纳入集体资产统一管理,接受监督。明确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相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建立全程联合监管机制,对闲置土地、违规改变用途等行为进行处置。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及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者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商业等经营性用途,权属清晰,没有争议,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通过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与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 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五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依法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严守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空间管控边界。

****政府应当统筹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做出合理安排。自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求,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总量、结构、布局等作出科学安排。

第八条 ****政府全面负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自然**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农业农村、发改、经信、财政、税务、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管、人社、民政、文旅、水利、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入市范围

第九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

****基地,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使用权且依法依规调整规划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可按计划入市。

第十条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和农村服务业、公益事业项目,兴办农产品冷链、加工、仓储以及乡村旅游、农产品销售、养老等设施,重点支持特色田园乡村、田园综合体等项目建设。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第三章 入市主体

第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设立账户的,可以作为入市的实施主体;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通过授权或委托其组建的具****公司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并就授权或委托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章 入市方式

第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形式交易。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支付出让土地价款的行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以一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与他人组建新企业或增资入股到已有企业的行为,该土地使用权由企业持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形成的股权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持有。

第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及其最高年限、转让、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入市程序

第十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且已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机关****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三)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要求。

(四)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和补偿已处理完毕;

(五)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

(六)经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入市主体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拟入市宗地勘测定界,依法申请取得经批准的规划条件。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开发建设强度、配套设施等要求;并**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七条 入市主体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经批准的规划条件,参考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法定公示地价,对拟入市地块进行地价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土地市场等情况,确定入市起始价。

****政府应及时制订并公布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按照基准地价管理要求,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和土地市场状况适时更新调整。

第十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起始价和出让底价,应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相关规定;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基准地价,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起始价的20%,出让起始价和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宗地实际取得的各项客观成本费用之和。

第十九条 入市主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方案应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租金等)、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为入市主体编制入市方案提供便利,对方案编制中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准入等方面可给予指导、审查。

入市方案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形成入市决议书面意见,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第二十条 入市主体持入市方案、相关部门审查意见等资料向市、县(区)自然**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入市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一) 入市申请书;

(二) 入市决议;

(三)入市方案;

(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五)发改、生态****政府相关审核意见;

(六)勘测定界资料和规划条件(含规划红线图);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自然**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审核入市相关资料,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入市主体应当按照自然**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入市方案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入市地块不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入市应纳入市、****政府公共**交易平台统一管理,在土地市场以及媒介公开发布信息,实行网上公开交易。入市宗地底价,入市主体可邀请****小组,于交易活动开始前议定。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后,由入

市主体与受让人、承租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结果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中心等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第二十四条 成交结果公示到期且无异议的,入市主体应与受让人、承租人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并报市、县(区)自然**主管部门备案。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入市主体应当及时与受让人、承租人办理交地确认手续。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六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应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成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应向国家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另行制定《**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土地增值收益核算办法,合理确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取比例。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主要用于社会保障、完善基础设施和提升农村公共服务等公益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将入市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分配情况纳入信息公开内容,接受政府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七章 二级市场

第二十九条 在签订出让合同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受让人方可依照不动产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或设定抵押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让和抵押登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抵押。

以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并经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租金实缴年限,抵押登记证明应当注明出租土地的出租期限和租金缴纳情况。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土地所有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实现后,不得改变原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一)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规划条件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开发建设,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因企业自身原因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且未完成处置的;

(三)共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交易,未取得共有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的;

(四)土地使用权人被列入土地市场诚信系统黑名单的;

(五)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查扣,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交易的;

(六)其他情形不宜交易的。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县(区)、****政府应建立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程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谁提出、谁监管”原则对合同约定事项实施监管,确保使用权人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严肃查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等违法行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使用土地造成土地闲置的,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相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年限届满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按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的约定处理。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自然**主管部门应强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息管理,将交易信息及时录入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间,如与上级新出台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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