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息分类:行政许可 |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
| ****水务局 | 成文日期:||
| 废止日期: | ||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批复 | |
| 生命周期: | ||
| 发文日期: | 2026-06-23 15:00 | |
| ****中心**内涝综合治理项目一期——钻石郡小区雨污分流改造EPC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水务局:
你单位报送的《关****中心**内涝综合治理项目一期——钻石郡小区雨污分流改造EPC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堤防背水侧(对应**江堤桩号 10+946~12+867)建设钻石郡小区及周边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拟建工程主要实施钻石郡小区及周边雨污分流管网****学校积涝点)及改造后路面恢复等。施工区距安广江堤内堤脚最近距离约79米,最大距离381米,部分管网改造位于堤防保护范围内。
二、同意拟建工程提出的涉河建设方案。管网改造总长约4 .73km(含小区内支管改造),管径DN300~DN1000,改造或**检查井133口、雨水口134个。管道及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坑槽挖深0 .8m~4.6m,宽度1.5~3.5m,管道坑槽开挖底高程最低处(W1-W5 井段)9.1m(85高程,下同)。
基槽(坑)边坡支护措施为:挖深2 .5~3.0m,采用6m槽钢支护,长638米;挖深3 .0~4.0m,采用6m拉森钢板桩支护,长2022米;挖深4 .0~5.0m,采用9m拉森钢板桩支护,长294米;支护钢板桩底最低高程为4.3~4.7m。深度小于2.5m坑槽放坡开挖。
三、**江堤已按防御1954年型洪水标准加固,同意本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中采用长江1954年型洪水标准推算工程所在堤防设计防洪水位为17 .22m~17 .17m。基槽(坑)开挖、回填及拔桩作业时,对应长江水位不得超过《洪评》计算结论中的限制施工水位,施工期应建立长江水位监测预警机制。
四、基本同意堤防保护范围内采取的消除和减轻洪水影响措施,该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1. 管网接缝处理:基坑开挖深超2.5米时,管网接头应严格按规范要求做好防渗漏处理。
2. 基槽(坑)回填:建基面压实后采用C20砼换填;基槽(坑)底至管顶上50cm高程范围采用10%水泥土分层回填压实,其上至原地面(或路基基面)采用粘性土分层回填压实。应充分考虑防渗要求并结合管道施工规范,压实度不得低于95%(管顶正上方50cm除外)。
3. 钢板桩孔位压密注浆:支护桩(含槽钢支护)拔出后,应进行桩孔压密注浆。注浆孔顺桩位全线布置,注浆深度应自桩孔底部至自然地面,注浆方案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执行。正式注浆前应开展现场试验确定注浆参数,注浆结束后,应进行抽芯检测或注水试验,确保注浆效果。
4. 地质勘探孔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管井、井点等降水措施的孔洞(若有),应按要求进行回填,确保封堵回填质量并做好回填记录(孔、洞平面位置图、封堵记录表、柱状图等)。
5. 堤防保护范围外(距内堤脚230米范围以外)建****人民政府办文件(宜政办秘〔2025〕4号)要求执行。
五、工程开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管理处备案。工程开工时,你局应邀请市河道处监督施工放样,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接受水行****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应合理安排工期,避开汛期高水位时段。跨汛期施工应编制度汛方案,报**区防汛指挥****管理处备案。工程建设及运行期应加强监测及预警,严格落实各项度汛措施。
七、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消除和减轻洪水影响措施专项验收。竣工验收时****管理部门参加,验收资料****管理处备案。
八、拟建工程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局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建设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取得其同意、达成协议。
九、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