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水电站(三站):
本机关于2026年6月23****电站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有关材料。经查核,普****水电站(三站)位于大**街道什石洋村境内,1998年3月建成投产,取水水源为练江支流白马河,电站集雨面积3.89km2,装机容量800kw(2×400kw),设计发电水头76m,近几年最大年发电量63.65万kwh。电站原申请并获批的取水许可证年最大取水量120万m3,远小于实际发电取水量,按规定须开展水**论证,重新申办取水许可。2026年5月,你电站委托****编制完成《普****水电站(三级)水**论证表》并通过专家组评审(据核实,论证表中的****电站三站)。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电站采用引水方式,在练江支流白马河取地表水用于水力发电,取水点经纬度:东经116°6′37.22″,北纬23°12′20.5″,年最大取水量827.17万 m3,日最大取水量10.7136万 m3,最大取水流量为1.24 m3/s。项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国家及我省用水定额指标要求,****人民政府下达给**市的用水总量指标内统筹考虑。
二、电站发电过程中不产生污染物,不消耗水量,退水全部回归河道,不对下游造成不利影响。发电尾水退入白马河什石洋**磜段(东经116°6′38.69″,北纬23°12′37.67″),退水量为821.17万m3。电站运行期间产生的含油废水等均经收集后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理,不排入河道。
三、电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节水和水**保护措施。加强对项目取水计量设施的建设与运维,建立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按要求落实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电站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理顺与水源地关系,不发生水事纠纷。
四、电站取水应依法缴纳水**税,水**税由**市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五、本许可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林业局关于印发《****电站清理整改专项工作涉林处置方案》的通知(普市林〔2021〕50号),普****水电站(三站)由原核****电站调整为退出类;根据《****水利厅**省发展******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通知》(粤水农水农电函〔2022〕1292号),位于自然保****水电站,不超过2028年退出的规定,本许可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共2年5个月。同时,本次核准的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如遇相关政策调整,电站须退出或关停等,所核准的取水许可不作为相关补偿依据。
六、你电站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取水工程试运行满30日后,向本机关报送取水许可证申领表、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等材料,申请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七、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必须在本许可有效期届满45****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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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