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3128MA78L38D7H | 建设单位法人:吴高 |
| 吴高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维吾尔自治区****县 |
| ********工业园区奋进路3号院 |
| ****废旧汽车回收拆解和再生**循环利用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5-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4210-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 建设地点: | **维吾尔自治区****县 **维吾尔自治区****县 |
| 经度:76.770556 纬度: 39.267222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2-07 |
| 喀地环评字〔2025〕4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3128MA78L38D7H001Q |
| 2026-02-0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12.5 |
| 28.5 | 运营单位名称:**** |
| ****3128MA78L38D7H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 | 验收监测单位:**锡水****公司 |
| ****0100MA77QU7E95 | 竣工时间:2025-05-08 |
| 2025-08-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8-20 |
| 2026-04-0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4-3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4017szNo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次工程保持现有工程总拆解5500 辆/a规模保持不变,减少拆解报废燃油车1500辆/a,新增拆解报废新能源汽车1500 辆/a(包含小型新能源汽车1200辆/a,大中型新能源汽车300辆/a。) | 实际建设情况:本次工程保持现有工程总拆解5500 辆/a规模保持不变,减少拆解报废燃油车1500辆/a,新增拆解报废新能源汽车1500 辆/a(包含小型新能源汽车1200辆/a,大中型新能源汽车300辆/a。)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新增新能源汽车拆解生产线,其中新能源汽车拆解工序中除拆除动力蓄电池需要专用的拆解预处理平台外,其他工序与废旧机动车拆解工序共用生产线。根据《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要求,废旧汽车的解体按照由表及里、由附件到主机,并遵循先由整车拆成总成,由总成拆成部件,再由部件拆成零件的原则进行。本项目采取人工操作拆解废旧汽车,将报废汽车进行预处理拆解、剪切、切割及压缩、打包后外售。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新增新能源汽车拆解生产线,其中新能源汽车拆解工序中除拆除动力蓄电池需要专用的拆解预处理平台外,其他工序与废旧机动车拆解工序共用生产线。根据《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要求,废旧汽车的解体按照由表及里、由附件到主机,并遵循先由整车拆成总成,由总成拆成部件,再由部件拆成零件的原则进行。本项目采取人工操作拆解废旧汽车,将报废汽车进行预处理拆解、剪切、切割及压缩、打包后外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气:项目油类抽取设备、制冷剂专用抽取设备(电动汽车应采用防静电设备),抽取废油液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剪切、打包压块、引爆气囊等工序粉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后,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源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源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排放限值;厂界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2、废水 项目电动汽车拆解区与机动车拆解区严格分区,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贮存区、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具有防渗地面和油水收集设施,电动汽车拆解区,地面同时做好绝缘处理。项目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和厂区初期雨水经“油水分离+絮凝沉淀”处理后,****工业园****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工业园****处理厂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3、3.噪声 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设备加装消声减振垫等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 4、4.固废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拆解产物中钢铁、有色金属、塑料、橡胶、玻璃、可用的零部件如总成等可回收出售回收件均视为项目的产品,在仓库内分区存储后外售。不可回收部分包括皮制品、破碎碎片、塑料碎片等物料按照一般固废相关要求,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油箱、废油液(包括废机油、刹车油、防冻液等)废滤清器、废线路板、除锂电池外的蓄电池(铅酸)尾气净化器、废制冷剂(氢氟烃类)等,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以及油水分离产生的浮油及沉淀油泥等危险废物,分区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动力蓄电池与铅蓄电池分库区存储,严禁混合贮存,定期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厂区内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一般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气 项目新能源汽车拆解油液抽取工序依托现有机动车抽油工序集气罩,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净化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在切割、剪切、压块打包工序上设集气罩,切割及剪切废气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由集气罩收集经集气管道抽排至一期工程二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DA001)。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源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源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排放限值;厂界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2.项目无新增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项目现有生活污****园区下水管网,进入****处理厂集中处置,项目拆解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经车间四周集排水沟排至拆解车间四角设置的4个1m3隔油池,经管道进入油水分离器处理后排入60m3应急沉淀池,非采暖期用于项目区清洁降尘用水,采暖期用于项目拆解车间及预处理车间冲洗用水。项目厂区设有集排水沟,初期雨水汇流至项目西南侧雨水收集池(V=40m3)后经**管道泵至油水分离器处理后,排入60m3应急沉淀池,非采暖期用于项目区清洁降尘用水不外排。 3.噪声 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设备加装消声减振垫等防治措施,依据噪声监测,项目区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 4.固废 ①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拆解产物中钢铁、有色金属、塑料、橡胶、玻璃、可用的零部件如总成等可回收出售回收件均视为项目的产品,在仓库内分区存储后外售。不可回收部分包括皮制品、破碎碎片、塑料碎片等物料按照一般固废相关要求,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②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含包括废铅酸蓄电池、废尾气催化剂、废油液、废电路板、废机油滤清器、废含汞部件、**废物、有机废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隔油池及油水分离器分离出的含油污泥等。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项目贮存类型为贮存库,危废暂存间总建筑面积为165m2,分为6座独立的封闭危废暂存间,依据核准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分别交由**中固鑫****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号KSSD02)、**国兴****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号KSSD03)统一转运、处置,并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⑻ ③③项目利用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改建动力蓄电池暂存间,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与铅蓄电池分库区存储,严禁混合贮存,定期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 ④厂区内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⑤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一般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处置。 |
| 依据现场核查及排污许可,项目建设地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废气处理工艺 及排放形式、固体废物处置方式均与环评一致,依据环评批复,项目废水处理工艺为项目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和厂区初期雨水经“油水分离+絮凝沉淀”处理后,****工业园****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工业园****处理厂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项目实际建****工业园****处理厂未建设,项目无新增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项目现有生活污****园区下水管网,进入****处理厂集中处置,项目园区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非采暖期用于项目区清洁降尘用水,采暖期用于项目拆解车间及预处理车间冲洗用水,不外排,项目厂区设有集排水沟,初期雨水汇流至项目西南侧雨水收集池(V=40m3)后经**管道泵至油水分离器处理后,排入60m3应急沉淀池,非采暖期用于项目区清洁降尘用水,项目生产废水及初期雨水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或车间冲洗不外排,对项目区水环境影响较小。通过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及《**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2019)》,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0427 | 0.004 | 0.056 | 0.0077 | 0 | 0.039 | -0.004 | / |
| 1 | 集气罩+移动式烟尘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标准限值要求 | 集气罩+移动式烟尘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 | 依据监测结果,项目改扩建后,运营期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排放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标准限值要求。 |
| 1 | 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设备加装消声减振垫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 | 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设备加装消声减振垫 | 依据噪声监测,项目区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 |
| 1 | 固废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拆解产物中钢铁、有色金属、塑料、橡胶、玻璃、可用的零部件如总成等可回收出售回收件均视为项目的产品,在仓库内分区存储后外售。不可回收部分包括皮制品、破碎碎片、塑料碎片等物料按照一般固废相关要求,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油箱、废油液(包括废机油、刹车油、防冻液等)废滤清器、废线路板、除锂电池外的蓄电池(铅酸)尾气净化器、废制冷剂(氢氟烃类)等,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以及油水分离产生的浮油及沉淀油泥等危险废物,分区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动力蓄电池与铅蓄电池分库区存储,严禁混合贮存,定期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厂区内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一般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处置。 | ①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拆解产物中钢铁、有色金属、塑料、橡胶、玻璃、可用的零部件如总成等可回收出售回收件均视为项目的产品,在仓库内分区存储后外售。不可回收部分包括皮制品、破碎碎片、塑料碎片等物料按照一般固废相关要求,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②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含包括废铅酸蓄电池、废尾气催化剂、废油液、废电路板、废机油滤清器、废含汞部件、**废物、有机废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隔油池及油水分离器分离出的含油污泥等。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项目贮存类型为贮存库,危废暂存间总建筑面积为165m2,分为6座独立的封闭危废暂存间,依据核准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分别交由**中固鑫****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号KSSD02)、**国兴****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号KSSD03)统一转运、处置,并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⑻ ③③项目利用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改建动力蓄电池暂存间,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与铅蓄电池分库区存储,严禁混合贮存,定期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 ④厂区内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⑤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一般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处置。 |
| 1 | 项目应严格执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相关要求,制定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相关防范措施,配套事故水池、消防水池及应急物资等防护设施。根据各功能区防渗要求进行防渗、耐腐蚀处理。加强防渗措施的检查、维护及日常监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防止污染环境。严禁将各类废物转移给没有相应处理资质及能力的单位。拆解电动汽车贮存场地、动力蓄电池贮存场地和动力蓄电池拆卸专用场地,应设高压警示、区域隔离及危险标识标志,动力蓄电池拆卸专用场地地面应做绝缘处理,防止静电,工作人员应采取直接的或间接的绝缘防护等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 2025年项目重新修编《****废旧汽车回收拆解和再生**循环利用项目应急预案》并备案,备案号:653128-2025-020-L。项目动力蓄电池拆解区域及存储区域设高压警示、区域隔离及危险标识标志,动力蓄电池拆卸专用场地地面应做绝缘处理,防止静电,工作人员应采取直接的或间接的绝缘防护等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
| 废气:项目油类抽取设备、制冷剂专用抽取设备(电动汽车应采用防静电设备),抽取废油液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依托现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剪切、打包压块、引爆气囊等工序粉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后,经集气装置收集后依托现有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废水:项目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和厂区初期雨水经“油水分离+絮凝沉淀”处理后,****工业园****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工业园****处理厂处理。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废气:项目新能源汽车拆解油液抽取工序依托现有机动车抽油工序集气罩,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净化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在切割、剪切、压块打包工序上设集气罩,切割及剪切废气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由集气罩收集依托一期工程二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DA001)。 废水:项目无新增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项目现有生活污****园区下水管网,进入****处理厂集中处置,项目拆解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经车间四周集排水沟排至拆解车间四角设置的4个1m3隔油池,依托现有油水分离器处理后排入60m3应急沉淀池,非采暖期用于项目区清洁降尘用水,采暖期用于项目拆解车间及预处理车间冲洗用水。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