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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市春华****公司
地 址: **省**市谢岗镇大厚路180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华
电话: ****592****
**市春华****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6月15****公司以快递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幼儿园托班质量提升改造项目(项目编号:****)”有关问题的质疑函。贵公司质疑内容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贵公司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26年6月2日,对招标文件作出质疑的最后期限为2026年6月11日。贵公司的质疑函落款时间为2026年6月14日,快递送达时间为2026年6月15日,贵公司本次质疑提交时间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贵公司的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因此,****公司所提起质疑将不予受理。标书代写
****公司对本次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
2026年6月23日
附件信息:
质疑不予受理告知书.pdf (654.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