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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机场造地余砂一批(35万吨) | ||||
| 项目编号 | **** |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
| 是否经过评估 | 是 | 评估备案(核准)机构 | ****财政局 | ||
| 交易实施主体 | **市城市****公司 | ||||
| 代理机构 | **** | ||||
| 代理机构联系人及电话 | 吴先生147****4120 | ||||
| 资格条件 | 竞买资格: 1、竞买人须为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成立且正常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竞买人信用记录良好,在"信用中国"中无失信记录,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竞买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 3、****门市****中心公告的关于本次拍卖标的物的要求,按时足额缴交竞买保证金、完整办理竞买手续,且经资格审核无误的,方具备参与竞买资格。 4.竞买人在过往参与**机场余砂竞拍处置过程中无违约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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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咨询时间 | / | ||||
| 现场咨询地址 | / | ||||
| 报名时间 | 2026-06-24 09:00:00--2026-06-30 17:00:00 | ||||
| 拍卖开始时间 | 2026-07-01 15:00:00 | ||||
| 拍卖地址 | **市云顶北路842****中心开标室1(A406-1)标书代写 | ||||
| 保证金账户名 | ****交易中心 | ||||
| 账号 | 403********000********09684 | ||||
| 开户行 | ****银行****政务中心支行 | ||||
| 保证金缴交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2026-06-30 16:00(以保证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 ||||
| 看样时间 | 2026年6月25日至2026年6月26日09:00 - 12:00,13:00 - 17:00 | 看样联系人及电话 | 吴先生147****4120 | ||
| 异议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 ****(147****4120) | ||||
| 投诉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 ****建设局139****1197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拍卖标的物为余砂(卸载砂),标的存放于3号堆场,以单价进行起拍,以"成交单价×35万吨"计算成交价款。 2、标的资产状况以当前现状(包括但不仅限于权属现状、种类现状、品质现状、使用现状、存放现状等)进行拍卖,标的资产范围以转让方指定范围为准,竞买人不得挑选。 3、若乙方竞得,要求乙方需于成交结果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完成汽车外运工作。乙方进场清运前应为参与施工作业人员购买意外险、安全责任险等。乙方未按照《资产转让合同》约定时限完成清运作业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双方合同解除,已经成交但尚未清运的标的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乙方已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成交价款不予退还,若给转让方带来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向乙方追责。 4、若乙方竞得,要求乙方需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完成不少于50辆清运车辆报备手续,在签署《资产转让合同》之日起5个日历日内启动外运,并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完成全部35万吨标的清运工作。买受人未按约定完成车辆报备和启动汽车外运或者买受人未按照《资产转让合同》约定时限完成清运作业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已经成交但尚未清运的标的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乙方已经缴纳的意向竞买保证金和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给转让方带来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向乙方追责。 5、标的转让计量单位为吨,计量以磅单为准,不因任何原因(如:雨水天气、运输损耗等)调整。竞买人对此无异议。 6、本次拍卖标的,转让方提供成交价款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遇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金额不再调整,增值税税额按调整后的税率重新计算,并以发票开具时的税率为准。 7、本次交易标的以当前现状(包括但不仅限于权属现状、种类现状、品质现状、存放现状等)进行拍卖,资产范围以转让方指定范围为准,由转让方根据**机场余砂去化时序要求统筹指定,意向竞买人对此充分知悉并完全认可,无任何异议。成交后,买受人如需在场地内进行筛分(筛分粒径不得小于0.8cm),需负责将筛分后的废料清运出场,过程中涉及的筛分、废料清运等一切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涉及的所有安全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8、履约保证金约定:买受人按合同约定向转让方缴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成交总价款的20%计取,该保证金由转让方暂管,待所有标的物清运完成后,转让方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相关费用(如有)、违约金(如有)后剩余的保证金无息退还至买受人原缴款账户。 9、转让方和甲方不对标的物种类、内容、品质等作任何担保。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标的项目物移交及后续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装卸、运输、清理、安全文明施工等一切手续、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范等要求安排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满足使用要求且具备完整合规证书的机械设备参与标的物转运,并安排专职安全员及专门的指挥人员进行监督指挥,对砂堆状态、机械作业状态等进行监管,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由于买受人操作不当导致转让方或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失,由买受人承担事故处理及赔偿责任。 11、买受人应于《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到转让方指定账户。买受人未按《资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视为买受人根本违约,双方合同解除,已经成交但尚未清运的标的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买受人已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成交价款不予退还,若给转让方带来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向买受人追责。 12、买受人后续标的处置、利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若因标的使用不当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关纠纷与转让方及甲方无关。现将国家、****门市涉及海砂利用要求告知如下: (1)《****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和《**市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工作方案》(厦建科 〔2020〕5号)明确,严禁海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 (2)《**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闽建〔2023〕6号)明确:①严格控制净化海砂使用范围未经净化处理或净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海砂不得用于配制混凝土。严禁净化海砂或者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要求的砂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的结构。②净化海砂的氯离子含量和贝壳含量应符合《建筑及市政工程用净化海砂》(JG/T494-2016)要求(氯离子≤0.003%,贝壳含量≤3%) 。 请买受人加强余砂的处置和利用管理,确保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如利用不当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关纠纷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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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拍卖底价 | 保证金 | 加价幅度 | |
| 1 | **机场造地余砂一批(35万吨) | 13.70元/吨 | 479500元 | 0.1元/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