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一、当事人:**节****公司
地址:**市**区**街道**路8-15号
二、违法事实认定
**节****公司(下称“****公司”)、**市****公司(下称“****公司”)、******公司(下称“宝厨公司”)共同参加了“五所幼儿园厨房用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下称“本项目”)投标活动。****公司、****公司、宝厨公司在本项目中涉嫌串通投标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公司投标文件列放的投标授权代表姜*、****公司投标文件列放的投标授权代表张**,参与本项目投标时(2023年8****公司缴纳社保;宝厨公司本项目投标时任法定代表人赵**参与本项目投标时(2023年8****公司缴纳社保。****公司、****公司、宝厨公司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属于《****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标书代写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
****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根据《****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四条及附件《裁量权基准》第14项第Ⅰ档的规定,本****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8,303.89元;
2.一****市政府采购。
****
2026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