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公司
地址:**市**区市桥街桥兴大道253号101之115房A2
联系人:潘鹏程
委托代理人:翁桂斌
联系电话:150****5979、185****2515
我公司于2026年6月16****公司以现场方式送达的关于**县综合防灾能力建设项目(****)的质疑函。****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并进行认真核实。经采购人确认,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 评分标准/二、综合评分法/2 技术/2.1 产品性能分(满分15分)“投标人所投产品完全响应采购文件技术需求的,得15分,标注“●”的参数(非否决项)未提供证明材料的1项扣0.25分,扣至0分为止。注:标注“●”的参数须在投标文件中按采购需求中的要求提供对应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材料无法完全响应参数要求的不予计分。”,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及参数(配置)要求一览表》的要求“有“●”的参数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认可的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予以佐证”可知,对应证明材料即为相应检测报告,而以检测报告作为评分依据,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事项1的答复: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本项目为综合防灾能力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标注“●”的技术参数,直接关乎项目设备防灾性能、运行稳定性及整体项目建设质量,属于与项目履约、建设成效密切相关的核心可量化技术指标。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产品性能分仅为其中一个评审模块,CMA、CNAS 为国家通用认可检测资质,所有潜在供应商可自主选择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产品检测,能够客观、真实反映产品实际性能。本项目从招标文件预公示、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为各潜在供应商合理预留了筹备时间;同时本项目已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专门预留份额给中小微企业货物制造商。
上述相关要求的检测报告仅为技术评审评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否决条件,未提供或未完全提供对应报告仅扣除相应分值,不存在限制、排斥中小企业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及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要求。
综上,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 评分标准/二、综合评分法/3 商务资信/3.1 人员配备分(满分12分)“项目总负责人(2)分
(1)项目负责人(2分)
拟投入1名项目负责人,具有:消防工程或应急工程或安全工程或信息与通信工程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得2分;
(2)系统技术负责人(4分)
拟投入1名系统技术负责人,具有:
①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或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每提供一项,得1分,满分2分;
②网络安全能力认证证书(网络安全技术Ⅰ级及以上),得1分;
③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互联网技术),得1分。
(3)服务团队分(满分2分)
除上述人员外团队成员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职称专业为:消防、应急、安全、信息、通信、计算机、软件设计、网络、互联网、信息系统项目管理专业类的,每人得1分,该项满分2分;
注:上述(1)~(3)项,投标时在投标文件中须列表明确服务人员,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人员证书证明材料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同等有效佐证材料。不提供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不得分。
项目负责人与系统技术负责人不可同一人。
质疑事项2的答复:
本项目并非单一防灾减灾物资采购项目,是集硬件物资、应急通信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应急实训系统、灾害风险评估软件及配套安装、集成、调试、运维服务的综合防灾应急一体化建设项目。项目涵盖370MHz移动通信站和对讲机、多型号作业无人机、灾害风险评估模型、VR应急实训平台等通信、信息化、智能化设备及系统,是实现“三断”场景下应急指挥、风险研判、应急培训的关键工作,是保障本项目整体防灾体系高效、稳定运行的核心载体。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人员配备分的设定,是结合项目品类多、集成度高、现场作业专业性强、运维服务周期长的建设特点进行设定,要求提供服务人员具备相应证书是对项目团队专业能力、履约保障能力的合理核验标准,符合项目实际采购需求。应急类大数据、指挥调度系统必须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防护措施,防范网络攻击、数据窃取、系统瘫痪等风险,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将直接影响应急指挥、灾害处置工作,后果严重。因此设立相适应的相关人员资质条件符合采购人的需求,是保障项目建设质量、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项目信息安全的必要举措。
同时,根据采购需求设定,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并允许分包,充分拓宽了供应商参与渠道,保障了各类供应商公平参与空间,未设置排他性、歧视性限制条件。
综上,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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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