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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421MAEMCLCH00 | 建设单位法人:潘磊 |
| 潘磊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县 |
| **省**市**县****西渡高新区湖****公司原成型二车间 E8 区 |
| 年产玻璃钢瓦540吨、PET透明瓦20吨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8-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62-C3062-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县 ******县 |
| 经度:112.451111 纬度: 26.940833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9-17 |
| 蒸环评函〔2025〕2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12-1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 |
| 20.1 | 运营单位名称:**** |
| ****0421MAEMCLCH0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408MA4LTUJH30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11MADM82878H | 竣工时间:2025-12-09 |
| 2026-01-10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7-10 |
| 2026-05-2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6-1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5213cUio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玻璃钢瓦540 t/a、PET透明瓦20 t/a | 实际建设情况:玻璃钢瓦540 t/a、PET透明瓦20 t/a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玻璃钢瓦:搅拌→切纱、平铺→覆膜挤压、加热固化、冷却→切割; PET透明瓦:模压成型→成品检测、破碎 | 实际建设情况:玻璃钢瓦:搅拌→切纱、平铺→覆膜挤压、加热固化、冷却→切割; PET透明瓦:模压成型→成品检测、破碎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气:G1-1搅拌废气,G1-2平铺废气,G1-3挤压、固化废气:将搅拌,平铺,覆膜挤压、加热固化等工序涉及设备及区域(如搅拌罐、牵引机、覆膜挤压机、自动成型机、冷却区域等)设置为密闭负压空间,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 废气:G1-4切割废气:于切割工序上方设包围型集气罩(含软帘),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TA002,设置于密闭房间内)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废气:涉VOCs物料贮存废气,涉VOCs物料贮存过程以及玻璃钢瓦、PET透明瓦生产过程异味等无组织废气:①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中;②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封闭式厂房,加强车间通风; 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TW001)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衡****处理厂处理后排入蒸水; 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 生活垃圾:由员工收集至垃圾桶,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S1-1玻璃钢瓦废边角料、S1-2不合格玻璃钢瓦、S2-1 PET废边角料、S2-2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由员工收集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点(20 m2),其中S1-1玻璃钢瓦废边角料、S1-2不合格玻璃钢瓦定期外售给物资回收单位,S2-1 PET废边角料、S2-2不合格品经破碎机破碎后作为废料由废弃**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废包装材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由废弃**回收单位进行回收。一般固废暂存点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建设; 危险废物:废包装桶、废润滑油、废清洁工具、废活性炭由员工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20 m2),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G1-1搅拌废气,G1-2平铺废气,G1-3挤压、固化废气:将搅拌,平铺,覆膜挤压、加热固化等工序涉及设备及区域(如搅拌罐、牵引机、覆膜挤压机、自动成型机、冷却区域等)设置为密闭负压空间,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 废气:G1-4切割废气:于切割工序上方设包围型集气罩(含软帘),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TA002,设置于密闭房间内)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废气:涉VOCs物料贮存废气,涉VOCs物料贮存过程以及玻璃钢瓦、PET透明瓦生产过程异味等无组织废气:①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中;②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封闭式厂房,加强车间通风; 废水:生活污水依托项目所在区域公共卫生间及配套设施进入市政污水管网; 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 生活垃圾:由员工收集至垃圾桶,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S1-1玻璃钢瓦废边角料、S1-2不合格玻璃钢瓦、S2-1 PET废边角料、S2-2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由员工收集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点(20 m2),其中S1-1玻璃钢瓦废边角料定期外售给物资回收单位,S1-2不合格玻璃钢瓦作为不良品外售给客户,S2-1 PET废边角料、S2-2不合格品经破碎机破碎后作为废料由废弃**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废包装材料由废弃**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直接回用于玻璃钢瓦生产线。一般固废暂存点已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建设; 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清洁工具、废活性炭由员工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20 m2),定期交******公司安全处置;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25)中不属于固体废物情形的废包装桶由厂家回收按原有使用功能使用,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废包装桶按危险废物管理,定期交******公司安全处置。危废暂存间已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 |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TW001)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衡****处理厂处理后排入蒸水”变动为“生活污水依托项目所在区域公共卫生间及配套设施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原因为:因项目所在车间未连通供水、排水管网,考虑到项目用水只有生活用水,且用水量较少; “S1-2不合格玻璃钢瓦定期外售给物资回收单位”变动为“S1-2不合格玻璃钢瓦作为不良品外售给客户”,“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由废弃**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变动为“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直接回用于玻璃钢瓦生产线”,原因为:根据建设单位市场调查,部分客户愿意低价购入不合格玻璃钢瓦,故“S1-2不合格玻璃钢瓦定期外售给物资回收单位”变动为“S1-2不合格玻璃钢瓦作为不良品外售给客户”;为提高原辅料利用率,“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由废弃**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变动为“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直接回用于玻璃钢瓦生产线”; “废包装桶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变动为“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25)中不属于固体废物情形的废包装桶由厂家回收按原有使用功能使用,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废包装桶按危险废物管理,定期交******公司安全处置”,原因为:防腐树脂供应商为提高包装桶利用率,提出回收企业使用后的包装桶。结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25)要求,“废包装桶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变动为“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25)中不属于固体废物情形的废包装桶由厂家回收按原有使用功能使用,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废包装桶按危险废物管理,定期交******公司安全处置。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并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意见报送我局备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之前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 实际建设情况:2025年12月12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目前,正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073 | 0 | 0 | 0 | 0.007 | 0.007 | |
| 0 | 0.0364 | 0 | 0 | 0 | 0.036 | 0.036 | |
| 0 | 0.0033 | 0 | 0 | 0 | 0.003 | 0.003 | |
| 0 | 0.0006 | 0 | 0 | 0 | 0.001 | 0.0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295 | 0 | 0 | 0 | 0.029 | 0.029 | / |
| 1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苯乙烯、非甲烷总烃”标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监测期间,搅拌废气,平铺废气,挤压、固化废气排气筒DA001 出口苯乙烯最大排放浓度为1.5×10-3L 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2.98 mg/m3,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最大值为98 无量纲,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 |
| 1 | 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 1 中“3 类”标准限值要求 | 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 | 监测期间,厂界东、南、北面噪声昼间排放最大值为62 dB(A)(标准值65 dB(A)),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 1 中“3 类”标准限值要求。根据https://www.****.cn/hdjl/hfhz/202009/t****0928_800783.shtml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两企业有共同厂界时,通常共同厂界一侧可不布设监测点位。项目厂界西侧与其它企业有共同厂界,故未进行噪声监测; 备注3:项目夜间不进行生产,故不进行监测。 |
| 1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S1-1玻璃钢瓦废边角料、S1-2不合格玻璃钢瓦、S2-1 PET废边角料、S2-2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由员工收集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点(20 m2),其中S1-1玻璃钢瓦废边角料、S1-2不合格玻璃钢瓦定期外售给物资回收单位,S2-1 PET废边角料、S2-2不合格品经破碎机破碎后作为废料由废弃**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废包装材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由废弃**回收单位进行回收。一般固废暂存点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危险废物:废包装桶、废润滑油、废清洁工具、废活性炭由员工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20 m2),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S1-1玻璃钢瓦废边角料、S1-2不合格玻璃钢瓦、S2-1 PET废边角料、S2-2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由员工收集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点(20 m2),其中S1-1玻璃钢瓦废边角料定期外售给物资回收单位,S1-2不合格玻璃钢瓦作为不良品外售给客户,S2-1 PET废边角料、S2-2不合格品经破碎机破碎后作为废料由废弃**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废包装材料由废弃**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直接回用于玻璃钢瓦生产线。一般固废暂存点已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清洁工具、废活性炭由员工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20 m2),定期交******公司安全处置;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25)中不属于固体废物情形的废包装桶由厂家回收按原有使用功能使用,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废包装桶按危险废物管理,定期交******公司安全处置。危废暂存间已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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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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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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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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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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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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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