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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700MA519XGWXG | 建设单位法人:杨** |
| 杨**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门市**市 |
| ****门市**市**镇工业三区 |
| ****年产各类儿童玩具车58万台、各类玩具50万件、各类家居装饰品60万件技改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 **市**镇工业三区 |
| 经度:112.873333 纬度: 22.656111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6-02-13 |
| 江鹤环审〔2026〕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4-1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 |
| 2 | 运营单位名称:**** |
| ****0700MA519XGWXG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市****公司 |
| ****0606MA5473G246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 ****0111MAC1QG54XR | 竣工时间:2026-03-26 |
| 2026-04-16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7-15 |
| 2026-05-2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6-2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publicity_user.html |
| 技改 | 实际建设情况:技改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各类儿童玩具车58万台、各类玩具50万件、各类家居装饰品60万件 | 实际建设情况:一期年产各类儿童玩具车48万台、各类家居装饰品15万件 |
| 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由于生产需要,企业拟对生产线进行技改,技改内容包括:1、增加塑料制品超声波除油清洗线1条;2、原2条金属表面处理线的除油工序由3道减少至2道(除油槽总数由6个减少至4个),同时磷化后水洗工序由1道增加至2道(磷化后水洗槽总数由2个增加至4个)。技改后全厂主要生产工序包括:木材加工、木材拼版、金属机加工、焊接、金属表面处理(除油、酸洗、表调、磷化、清洗)、金属件喷粉、固化、印刷、轮胎和塑料部件成形加工(包括注塑、吹塑、吸塑、滚塑、EVA成形)、塑料制品超声波除油清洗、喷漆、烘干、真空镀膜等。技改前后全厂产品产能、地点、其他生产工艺和主要设备不变。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生产工序包括:金属机加工、焊接、金属表面处理(除油、酸洗、表调、磷化、清洗)、金属件喷粉、固化、印刷、轮胎和塑料部件成形加工(包括注塑、吹塑)等。木材加工、木材拼版、塑料部件成形加工(包括吸塑、滚塑、EVA成形等)、喷漆、烘干、真空镀膜等工序相关设备为二期验收。 原2条金属表面处理线的除油工序由3道减少至2道(除油槽总数由6个减少至4个),同时磷化后水洗工序由1道增加至2道(磷化后水洗槽总数由2个增加至4个)已完成技改。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㈠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提高清洁生产水平。㈡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产生量约38.9吨/日,主要包括:金属表面处理废水、喷漆喷淋废水、水性漆喷枪清洗废水、气旋喷淋塔更换废水、碱液喷淋塔更换废水、打磨工序湿式除尘柜更换废水、塑料制品超声波除油清洗废水,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系统预处理后****处理厂,其中pH、CODcr、BOD5、NH3-N、SS、TN、TP、石油类执行**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中****园区)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的要求限****处理厂接管标准的较严值,其余特征因子(LAS、氟化物、总铁、总锌、色度)执行**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项目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处理厂排放标准较严值;生活污水(10.8吨/日)经预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B级的较严值后,****处理厂深度处理。㈢按照《报告表》要求加强各类废气的收集和处理,并且达标排放。项目废气包括酸洗酸雾(HCl),打磨抛光粉尘(颗粒物),轮胎和塑料部件成形加工废气(NMHC、甲苯、HCl、氯乙烯、苯、苯乙烯、丙烯腈、乙苯、1,3-丁二烯、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臭气浓度),印刷废气(NMHC、总VOCs),喷粉粉尘(颗粒物),喷粉后固化废气(NMHC、SO2、NOx、颗粒物),木加工粉尘(颗粒物),塑料调漆、喷漆、烘干废气(TVOC、苯系物、颗粒物、臭气浓度),木调漆、喷漆、晾干废气(TVOC、颗粒物、臭气浓度),废油漆包装桶和废活性炭危废贮存废气(TVOC、苯系物),燃天然气烘烤炉废气(SO2、NOx、颗粒物)、备用柴油发电机尾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其中酸洗酸雾、打磨抛光粉尘、喷粉粉尘、木加工粉尘、喷漆工序颗粒物、备用柴油发电机尾气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轮胎和塑料部件成形加工废气的NMHC、甲苯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较严者,HCl、氯乙烯、苯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苯乙烯、丙烯腈、乙苯、1,3-丁二烯、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印刷废气的NMHC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VOCs执行**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丝网印刷第Ⅱ时段排放标准;喷粉后固化废气中的NMHC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SO2、NOx、颗粒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江环函〔2020〕22号)较严值;TVOC、苯系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在国家TVOC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前,执行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燃天然气烘烤炉废气(SO2、NOx、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干燥炉二级标准及《**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江环函〔2020〕22号)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食堂油烟废气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尽可能密闭,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界氮氧化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氯乙烯、甲苯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苯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4 企业边界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较严值;厂界丙烯腈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4 企业边界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总VOCs执行**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㈣采取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布置设备位置,削减噪声排放源强,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㈤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㈥项目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并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 实际建设情况:(一)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能耗、物耗、水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持续提高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一期生产废水产生量约15.81吨/日,主要包括:金属表面处理废水、气旋喷淋塔更换废水、碱液喷淋塔更换废水、打磨工序湿式除尘柜更换废水,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系统预处理后****处理厂,其中pH、CODcr、BOD5、NH3-N、SS、TN、TP、石油类达到**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中****园区)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的要求限****处理厂接管标准的较严值,其余特征因子(LAS、氟化物、总铁、总锌、色度)达到**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项目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处理厂排放标准较严值;生活污水(10.8吨/日)经预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B级的较严值后,****处理厂深度处理。技改环评将项目废气排放标准重新梳理,因此废气排放标准以(江鹤环审〔2026〕3号)为准。 根据**市****公司出具的《金丰达****公司年产各类儿童玩具车58万台、各类玩具50万件、各类家居装饰品60万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CX-****0281)可知: 打磨抛光金属粉尘(颗粒物)、表面处理产生的酸雾废气(HCl)、喷粉粉尘(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达到**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表2 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 塑料部件成型加工废气为NMHC、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苯、1,3-丁二烯、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HCl、氯乙烯、苯、臭气浓度。NMHC、甲苯有组织排放达到**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较严者;HCl、氯乙烯、苯达到**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苯乙烯、丙烯腈、乙苯、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1,3-丁二烯未有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待发布后实施。 印刷废气NMHC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VOCs达到**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丝网印刷第Ⅱ时段排放标准。 喷粉后固化废气NMHC达到**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中TVOC排放限值,SO2、NOx、颗粒物达到**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江环函〔2020〕22号)较严者。 厂区内VOCs达到**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的总VOCs达到**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氮氧化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氯乙烯、甲苯达到**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苯达到**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4 企业边界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较严值;丙烯腈达到**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4 企业边界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的下风向侧,或有臭气方位的边界线上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其余废气属于二期验收。根据**市****公司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可知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交******公司进行处置并落实联单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立足于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厂区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临时性贮存设施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 项目已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并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三、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VOCs≤3.190吨/年;NOx≤0.284吨/年。技改前后不新增总量排放指标。 | 实际建设情况:一期项目VOCs排放量为0.865t/a、NOx排放量为0.164t/a、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013t/a。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474 | 0 | 0 | 0 | 0.474 | 0.474 | |
| 0 | 0.166 | 0 | 0 | 0 | 0.166 | 0.166 | |
| 0 | 0.02 | 0 | 0 | 0 | 0.02 | 0.02 | |
| 0 | 0.0015 | 0 | 0 | 0 | 0.002 | 0.002 | |
| 0 | 0.052 | 0 | 0 | 0 | 0.052 | 0.052 | |
| 0 | 25500 | 0 | 0 | 0 | 25500 | 25500 | / |
| 0 | 0.012 | 0 | 0 | 0 | 0.012 | 0.012 | / |
| 0 | 0.164 | 0 | 0 | 0 | 0.164 | 0.164 | / |
| 0 | 0.903 | 0 | 0 | 0 | 0.903 | 0.903 | / |
| 0 | 0.692 | 0 | 0 | 0 | 0.692 | 0.692 | / |
| 1 | 混凝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 | pH、CODcr、BOD5、NH3-N、SS、TN、TP、石油类达到**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中****园区)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的要求限****处理厂接管标准较严值,其他因子(LAS、氟化物、总铁、总锌、色度)达到**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表2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处理厂废水排放标准较严值 | 混凝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 | 对pH、CODcr、BOD5、NH3-N、SS、TN、TP、石油类、LAS、氟化物、总铁、总锌、色度进行监测 | |
| 2 | 三级化粪池 | **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B级较严者 | 三级化粪池 | 对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TN、TP进行监测 |
| 1 | 12000m3/h碱液喷淋塔 | **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12000m3/h碱液喷淋塔 | 对酸雾进行监测 | |
| 2 | 8000m3/h湿式除尘柜 | **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8000m3/h湿式除尘柜 | 对粉尘颗粒物进行监测 | |
| 3 | 20000m3/h气旋喷淋塔+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有组织排放的NMHC、甲苯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较严者;苯乙烯、丙烯腈、乙苯、1,3-丁二烯、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HCl、氯乙烯、苯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乙烯、一氯甲烷、二氯乙烯、二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甲烷、二氯乙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未有相关排放标准,待发布后再实施;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20000m3/h气旋喷淋塔+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对NMHC、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苯、1,3-丁二烯、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HCl、氯乙烯、苯、臭气浓度进行监测 | |
| 4 | 15000m3/h二级活性炭吸附 | 有组织排放的总VOCs执行**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丝网印刷第Ⅱ时段排放标准,丝网印刷的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未在表1列明,因此未执行表1含量限值;NMHC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15000m3/h二级活性炭吸附 | 对总VOCs、NMHC进行监测 | |
| 5 | 15000m3/h气旋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 | 有组织排放的NMHC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SO2、NOx、颗粒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江环函〔2020〕22号)(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的较严者。厂界氮氧化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15000m3/h气旋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 | 对NMHC、二氧化硫、NOx、烟尘进行监测 | |
| 6 | 10000m3/h二级滤芯除尘器 | **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10000m3/h二级滤芯除尘器 | 对粉尘颗粒物进行监测 |
| ****处理厂处理废水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处理厂处理废水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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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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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