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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平朔****公司所属的温室葡萄树、油桃树等苗木转让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 2026-06-24 | 披露结束日期2026-06-30 | |
| 公告时间内(工作日) | ||
| 袁祥 138****7968 | ||
| 项目名称 | **市平朔****公司所属的温室葡萄树、油桃树等苗木转让 |
| 项目编号 | **** |
| 转让底价(万元) | 13.76 |
| 转让底价是否含税 | 是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6-24 |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6-30 |
| 其他资产 | |
| 是否闲废 | 否 |
| 相关介绍 | 转让生物性资产包括葡萄树、果树、油桃,不公示明细表,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为准。 |
| 资产描述 |
以实物为准
|
| 标的所在地 | **省**市**区**省******园区 |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抵押、无租赁 |
| 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市平朔****公司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转让方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文件名称 |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
| 批准单位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若挂牌期间仅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持相关材料至交易市场办理成交手续、交纳交易服务费,并在签署成交资料、交纳服务费且应在转让方内部流程履行完毕,具备签约条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3、最终受让方应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产权交易市场支付剩余交易价款。 4、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以下事项: 1)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种类、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充分知悉苗木资产作为活体植物的特殊性,自标的资产移交之日起,转让方不再对苗木的存活率、生长态势、病虫害状况及后续管养效果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所有移栽、养护、复壮及存活风险均由受让方独立承担。严格按照国家及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进行苗木移交、移摘、运输,相关环节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自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凡涉及标的资产的(包括但不限于)看管、移交、移摘、运输等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转、受让双方在标的物现场按实际情况移交,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4)受让方承诺在挂牌公示期内,已赴标的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并在细致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现状,种类、数量,存在的瑕疵等后履行提交报名申请。未事先对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在后期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5)同意确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时,转让方仅退还实际收取的转让款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6)受让方需支付转让方合同价款30%的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时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受让方在拉运期间未发生下文第(8)、(10)条以及转让方未受到当地环保、安全等相关部门处罚的,拉运交接完毕后于1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 7)受让方在标的资产交割前不得转售标的资产,必须自行接收标的资产,不得委托第三方或授权他人作为标的资产接收人。 8)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必须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提货清运工作,提货时必须持合同原件、提货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履约保证金交付证明,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战争、暴雨等)或转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规**期完成提货清运工作的,双方协商可适当**时限。非上述情况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提货清运工作的,每逾期一日,需向转让方支付合同付款金额1‰的场地占用费,最多不超合同总价的30%,且标的资产缺失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300个自然日仍未完成清运工作的,转让方有权终止双方签署的《资产交易合同》,全额扣除受让方的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受让方责任的权利。 9)受让方须自备车辆或委托第三方运输标的资产,相关工作人员在转让方处作业,包括拆解、装卸及运输等,应遵守转让方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相关管理规定,转让方有权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受让方进行处罚,由此导致的安全责任或其他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10)受让方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开展清运工作,清运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及其后果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因此对转让方造成相关安全、环保等处罚,甲方有权追究相应赔偿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受让方须确保标的资产存储地点临近设备设施、房屋建筑物等不受损害,发生侵害转让方权益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 11)受让方须自行负担现场协调、住宿、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一切费用,服从转让方组织的相关培训,标的资产拉运完成后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盖章,作为标的资产交接完毕的证明。 12)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 13)同意转让方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法规定开具价款发票,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执行; 14)交易双方之间的所有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文件、数据、凭证、变更说明、催告函等)交接,均应以书面形式(纸质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或扫描件、电子文档通过合同约定的指定邮箱发送)进行。 5、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质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自双方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赴标的物所在地与转让方完成标的清点移交,标的移交前的安全保管责任由转让方负责,标的移交后的安全保管责任由受让方负责;自移交之日起,一切养护、存活、防虫、防病、防盗及因气候因素导致的减损责任均由受让方独立承担,转让方不再负有后续管护义务。 6、意向受让方需登录**省产权交易市场平台账户,进入“我的订单”并按系统指引付款,未按要求付款,造成报名失败、竞价资格丧失的,交易市场概不负责。 7、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应在挂牌期内补正,退回后补正期限不足一个工作日的,按照一个工作日计算,不受是否在挂牌期内的限制,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8、**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标的资产无材质单、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文件,标的以实际现状为准,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承担瑕疵担保,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意向受让方必须到场对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资产移交时以现场踏勘时实物资产现状为准。
2、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须提前电话预约,联系人:袁祥 联系电话:138****7968 。意向受让方现场勘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提供交通工具。
3、本项目挂牌价为含税价,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法规定开具价款发票,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执行,具体以实际开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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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4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按系统提示要求交纳。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保证事项及处置方式 |
1、保证事项: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转让方有权扣除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时;
(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时;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交易合同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时;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时;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时;
(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时;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时。
2、处置方法: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受让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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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