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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地块位于**市**区**东**侧、近月路东侧,占地面积为13066m2(约19.6亩)。
根据****规划局提供的地块范围图可知,本地块后期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2018]8号)第59条第二条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政府****办事处委托****(简称“我公司”)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1.调查工作及分析结果(第一阶段)
根据第一阶段资料搜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可知:
调查地块内历史上为农田、村庄,不涉及工业企业,现场踏勘期间,调查地块内主要为空地,地块内未发现化学品使用痕迹,无刺激性气味、异味,未发现暗沟、渗坑、地下储罐和地下池体和地下管线等。
地块周边主要为居民区,无工业企业存在。
经过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基本判断该地块不存在污染可能性。为保证调查结果准确性,排除不确定因素,本次调查增加了现场土壤样品快速检测。在地块内共布设9个土壤快筛点位,以判断地块内污染状况。
根据现场快筛数值结果,PID检出值范围无异常,XRF检出值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所述,地块内及地块周边区域不存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
2、结论与建议
调查地块当前及历史上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地块满足规划用地要求,该地块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地块环境调查,调查活动可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