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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750699U | 建设单位法人:聂兴福 |
| 聂兴福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市**市****园区**路65号 |
| 年产200万平方米真皮油蜡艺术后整理技改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30-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910-C1910-皮革鞣制加工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园区**路65号 |
| 经度:120.676600 纬度: 30.472270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5-10 |
| 嘉环海建〔2023〕4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750699U001Z |
| 2025-04-2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012 |
| 112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750699U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750699U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聚兆****公司 |
| ****9781-7,MA25JL26-8 | 竣工时间:2025-06-30 |
| 2025-07-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6-30 |
| 2026-05-2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6-2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525VmCyF |
| 改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建。 |
| 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200万m2成品皮。 | 实际建设情况:先行验收年产100万m2成品皮。 |
| 成品皮生产必须经过喷浆,先行验收产能根据喷浆机数量折算。先行验收年产100万m2成品皮,不涉及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已鞣制真皮皮坯→喷水回潮→绷板干燥→磨皮→滚涂上蜡→烫平→喷浆(水性颜料浆料)→喷浆(水性光油浆料)→振软→摔软→真空软化→量革→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新增一台滚涂设备(无烘干),根据客户需求在绷板干燥后、磨皮前滚涂水(用量1t/a)及水性变色油(用量3t/a,MSDS见附件11);先行验收1台绷板干燥机、3台喷浆机烘箱、1台真空机,折达产年使用蒸汽866m3,较先行验收理论使用量增加266m3,蒸汽冷凝水回用于废气喷淋、设备清洗;其余与环评一致,未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
| 新增一台滚涂设备(无烘干),根据客户需求在绷板干燥后、磨皮前滚涂水(用量1t/a)及水性变色油(用量3t/a,MSDS见附件11);先行验收1台绷板干燥机、3台喷浆机烘箱、1台真空机,折达产年使用蒸汽866m3,较先行验收理论使用量增加266m3,蒸汽冷凝水回用于废气喷淋、设备清洗;其余与环评一致,未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气:磨皮机为密闭结构,仅留牛皮进、出口,磨皮机内部自带吸尘口,环评同时要求牛皮进、出口上方安装集气罩,总收集风量不低于12000m3/h,粉尘收集效率不低于90%,经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装置进行处理,要求净化效率不低于99%,尾气于车间顶部30m高排气筒排放(DA001),其余未被收集的粉尘中,约80%可沉降在设备附近地面,定期清理后作为固废处置;在辊涂机烘道进出口设置集气罩,总收集风量为6500m3/h,收集的尾气通过车间外30m高排气筒排放(DA002);针对喷浆室设置集气口,烘道进、出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总收集风量为31000m3/h,收集效率不低于90%,废气经收集后再通过水喷淋+除湿+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要求非甲烷总烃净化效率不低于70%,颗粒物净化效率不低于95%,尾气于车间顶30m高排气筒排放(DA003);针对污水站构筑物进行密闭,收集的恶臭废气通过“次氯酸钠+碱液喷淋”处理后于车间顶部30m高排气筒排放(DA004),要求收集风量不低于3000m3/h。 废水:生产废水(喷淋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经污水站进行处理,要求污水站处理能力不低于12t/d,处理工艺采用物化+生化结合处理方式,确保废水达到纳管标准;蒸汽冷凝水经收集后用于废气喷淋。本项目废砂纸、含浆料废抹布、废油桶、废内衬袋、污泥、废皮粉、废布袋、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机油(含空压机油)等经分类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统一收集处置,生活垃圾经厂区内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另外本项目水性蜡液等包装方式为内衬袋+外包装桶的方式,故该部分废包装桶正常情况下未受污染,可由厂家回收重新用于包装,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其他废包装桶可不作为固废(但后期使用过程中若出现内衬袋破损、沾染相应包装物以及破损等,导致原料供应商无法回收使用的,则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危废代码:(900-041-49)。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滚涂废气集气罩收集后与喷涂废气一起经水喷淋+除湿+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35m高空排放(DA002);磨皮车间密闭,磨皮机半密闭集气罩收集。废水:生活污水仅经化粪池处理,处理后与处理达标的生产废水一起外排。其余与环评一致,未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磨皮粉尘排气筒DA001尾气于车间顶部32m高排气筒排放,污水站废气排放口DA003于32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未降低。固废、危废处置情况与环评一致,危废委托******公司统一收集处置,其中废皮粉委托**市****公司进行收集贮存,最终送至**市固体****公司安全处置。 |
| 废气:滚涂废气集气罩收集后与喷涂废气一起经水喷淋+除湿+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35m高空排放(DA002);磨皮车间密闭,磨皮机半密闭集气罩收集。废水:生活污水仅经化粪池处理,处理后与处理达标的生产废水一起外排。其余与环评一致,未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磨皮粉尘排气筒DA001尾气于车间顶部32m高排气筒排放,污水站废气排放口DA003于32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未降低。未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不涉及 | 实际建设情况:不涉及 |
| 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8.325 | 0.2062 | 0.2062 | 8.325 | 0 | 0.206 | -8.119 | |
| 4.163 | 0.103 | 0.103 | 4.163 | 0 | 0.103 | -4.06 | |
| 0.416 | 0.01 | 0.01 | 0.416 | 0 | 0.01 | -0.406 | |
| 0.042 | 0.001 | 0.001 | 0.042 | 0 | 0.001 | -0.041 | |
| 1.249 | 0.031 | 0.031 | 1.249 | 0 | 0.031 | -1.218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711 | 0.711 | 0 | 0 | 0.711 | 0.711 | / |
| 0 | 0.184 | 0.184 | 0 | 0 | 0.184 | 0.184 | / |
| 1 | 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2中的间接排放标准,石油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 | 化粪池 | 根据监测结果,监测期间企业污水总排口DW001所测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符合《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2中的间接排放标准,其中石油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 | |
| 2 | 生产废水治理设施 |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2中的间接排放标准,石油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 | 调节+气浮+SBR | 根据监测结果,监测期间企业污水总排口DW001所测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符合《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2中的间接排放标准,其中石油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 |
| 1 | 布袋除尘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1标准 | 布袋除尘 | 有组织颗粒物排放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1标准,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 2 | 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1标准 | 水喷淋+除湿+过滤棉+活性炭吸附 | 有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排放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DB33/2146-2018中表5标准;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
| 3 | 污水处理废气治理设施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 次氯酸钠+碱液喷淋 | 污水处理站恶臭污染物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硫化氢、氨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 |
| 1 | 噪声防治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 | (1)设备采购时,选择相对低噪声设备; (2)设备在安装时,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减震、隔震措施,对于高噪声风机、水泵、空压机等,设置专用隔声房,并须采取减震沟或加装减震垫的方式降低噪声传播; (3)生产车间的墙壁、房顶应尽量采用吸声材料及隔声结构,运行期间要求车间门窗关闭; (4)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和更新,确保其处于正常工况,杜绝因生产设备不正常运行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 监测期间该企业所测厂界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 |
| 1 | 厂区内采用分区防渗,加强污染物源头控制措施,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厂内的地面硬化、防渗并加强维护,特别是对危废暂存仓库和液体原料仓库的地面防渗工作。 | 与环评一致。 |
| 1 | 本项目废砂纸、含浆料废抹布、废油桶、废内衬袋、污泥、废皮粉、废布袋、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机油(含空压机油)等经分类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统一收集处置,生活垃圾经厂区内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另外本项目水性蜡液等包装方式为内衬袋+外包装桶的方式,故该部分废包装桶正常情况下未受污染,可由厂家回收重新用于包装,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其他废包装桶可不作为固废(但后期使用过程中若出现内衬袋破损、沾染相应包装物以及破损等,导致原料供应商无法回收使用的,则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危废代码:(900-041-49)。 | 与环评一致,危废委托******公司统一收集处置,其中废皮粉委托**市****公司进行收集贮存,最终送至**市固体****公司安全处置。 |
| 1 | 本项目选址****园区范围内,周边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 | 与环评一致。 |
| 1 | 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日常巡检,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 与环评一致。 |
| 排水系统(利旧,部分管道改造)依托市政雨污管网,****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钱塘江。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与环评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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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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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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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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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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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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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