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中医院东区智能化系统建设项目(三次)更正公告4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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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系统建设项目(三次)更正公告4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智能化系统建设项目(三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6月0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一:1、招标文件中“2、绩效管理系统功能要求”中注明:“以上九项只是例举,本项目包括上述模块,但不限于上述模块。投标单位需针对以上子菜单的功能描述,以软件界面截图、文字说明方式响应,进行详细说明。若没有软件模块详细说明、软件功能截图的视为不符合采购需求”。

事实依据: 1、本单位认为,该评审及响应要求存在不合理、限制性条款,变相排斥潜在投标人、抬高投标准入门槛,具体理由如下:本项目采购的绩效管理系统包含大量定制化开发内容,相关定制化功能模块无现成的成型软件界面。招标文件在投标阶段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包含定制化内容的软件界面截图及详细模块说明,实质上是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提前完成本项目尚未落地、专属定制的功能开发工作。标书代写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无端加重投标人的前期投标成本与履约前置义务,对未提前储备专属定制化开发成果的潜在投标人形成差异化限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规情形。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设置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案中,本项目绩效管理系统定制化功能需中标后根据项目需求落地开发,招标文件强制要求投标阶段提供定制化功能截图,属于设置与项目实际采购、合同履行无关的前置苛刻条件,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不相适配,明显违反上述法规规定,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

建议: 删除投标阶段强制提供定制化功能截图的限制性条款,调整投标响应要求,允许投标人以技术方案、案例说明响应定制化需求,不得将未落地的定制化截图作为评审否决项,保障公平竞争。

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事实与理由:本项目绩效管理系统以标准化成熟功能模块为主体,个性化适配内****医院实际需求落地实施。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功能截图及文字说明,仅针对系统现有成熟标准功能进行响应佐证,不针对未开发、未落地的定制化内容,并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阶段提前完成定制开发工作。该响应要求统一适用于所有供应商,可有效杜绝虚假响应、规范投标文件编制,是保障项目采购质量、防范采购风险的合理管控举措,未额外增加不合理投标成本,不存在抬高门槛、差别对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采购人可结合项目专业特点、采购质量管控需要设置合理响应佐证要求,本条款贴合项目实际需求,不属于不合理、歧视性条件,符合公平采购原则。

招标文件依据:本项为常规技术响应要求,无品牌及产品指向性,对所有具备履约能力的供应商公平开放。

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中“绩效系统”中:“1、咨询服务工作内容”注明:“以上 7 项只是例举,本项目包括上述模块,但不限于上述模块。如国家相关政策需要调整,投标人须及时调整,费用包含于投标报价内。”

“2、绩效管理系统功能要求”中注明:“以上九项只是例举,本项目包括上述模块,但不限于上述模块。”

事实依据:1.本单位认为,前述条款未明确界定项目建设与服务的具体范围边界,以“不限于上述模块”无限扩大采购内容,预留大量未知、新增建设及服务需求,导致项目整体工作范围模糊、不固定。结合本项目公开预算分析,现有预算覆盖招标文件已列明的常规建设与服务内容已较为勉强,无法承载兜底条款衍生的未知新增开发及服务成本,存在需求无限扩容、预算固定受限且严重不匹配的不合理问题。

2.该模糊的需求设置,致使潜在投标人无法精准测算研发、运维、政策适配调整等各项成本,投标报价缺乏统一、明确的核算依据,项目成本风险不可预估。叠加本项目长达五年的售后服务周期,长期运维、政策迭代、新增模块增补的持续投入进一步扩大预算缺口,显著加重供应商履约压力,极易引发中标后成本倒挂、履约困难等问题,严重影响各供应商公平、合规参与报价竞争,属于典型的不合理采购限制性条款。

法律依据:法规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本项目招标文件采用“不限于上述模块”的无限兜底表述,未固化系统建设、咨询服务的具体范围与验收边界,采购需求模糊不确定,违背采购需求标准化、精细化编制要求,导致供应商无法依据明确标准核算报价。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设置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固定预算、无限扩围,导致报价无统一基准、履约成本不可控,与项目预算约束、合同履行实际严重不符,变相抬高履约门槛、限制公平竞争。

建议:删除“不限于上述模块”无限兜底条款,明确固化本项目建设、服务范围及验收标准,界定政策调整与新增内容的权责及费用口径,明确报价依据,消除履约风险。

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事实与理由:本项目绩效系统所列咨询服务、功能模块为项目核心固定建设内容,招标文件 “不限于上述模块” 为信息化项目通用兜底表述,仅涵盖同类型、同标准的配套延伸优化及常规政策微调,并非无限扩容新增开发需求。本项目预算依据采购清单、技术标准及五年服务周期科学测算,足额覆盖全部建设、运维及政策适配工作,项目实施范围、验收边界清晰明确,供应商可依据明确需求精准核算报价,不存在成本不可控、预算不匹配、履约风险过大等问题。该条款未增设不合理履约义务、未抬高投标门槛,对所有供应商统一适用,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九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本项目采购需求表述规范、边界清晰、贴合项目实际履约需要,无不合理、歧视性、排他性条款,符合公平采购原则。

招标文件依据:本条款为行业标准需求表述,无品牌指向及专属技术限制,不阻碍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

更正日期:2026年06月2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标书代写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县吴敬梓路180号

联系人:王伟

联系方式:189****04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谯区世贸大厦A座1002室

联系人:陈琳

联系方式:189****828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伟、陈琳

电话:189****0400、189****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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