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26 年第二批拟命名道路名称
意见建议的公告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区城市化进程步伐明显加快,城市面貌焕然一新,主城交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道路不断增多。为方便周边群众生产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前期实地踏勘核实,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区2026 年第二批拟命名道路名称意见建议,诚邀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拟命名道路 8 条
** 131 号路、** 335 号路、**332 号路、**218号路(一段)、** 218 号路(二段)、**421 号路、**462号路、** 213 号路。(详见附件 1)二、命名要求
(一)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2 —
1.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2.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3.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4.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5.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6.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7.同一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二)通名的确定标准:
1.大街、大道:长度在 1000 米以上,宽度在60 米以上的城市交通主干道;
2.街:长度在 200 米(市区 500 米)以上,宽度在12米(市区 15 米)以上,商业服务网点较多,设有农贸集市或商业铺面的道路;
3.路:长度在 200 米(市区 500 米)以上,宽度在12米(市区 15 米)以上,以交通为主,两侧多为居民住宅、公共单位的道路;
4.巷:长度在 100 米(市区200 米)以上500 米以下,宽度在 12 米以下,属连接和沟通主要道路、居民地、公共单位的一般性短小道路。
三、征集时间及方式
(一)征集日期从 2026 年 6 月24 日起至2026 年6月30日止,逾期视为无意见建议,反馈时请注明反馈单位或反馈人姓名、—3—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二)意见建议请填写《**区2026 年第二批拟命名道路情况表》,并通过****民政局,联系电话:0871-****0221,邮箱:****@163.com。附件:1.**区 2026 年第二批拟命名道路情况表2.**区 2026 年第二批拟命名道路位置示意图****2026 年6 月24日
附件: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26年第二批拟命名道路名称意见建议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