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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B类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
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三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_3_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二直接经济损失X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六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0、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无。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无。
第七条 双方同意用_转账_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1_种方式解决:(一****委员会仲裁;
(二)****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