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医保函〔202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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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市(含**、****保障局,****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保障局《关于印发〈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7号)要求,对我省现行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为提高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规范性和兼容性,根据《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要求,新增“药品集中配置费(肠外营养液)、放射性药物配置费”等10项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
1.“加收项”,指同一项目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确有必要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而细分的一类子项,包括在原项目价格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收费的情况;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相应的加/减收水平后,
据实收费。
2.“基本物质**消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灭菌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垃圾处理用品、滑石粉、标签、中单、护(尿)垫、棉球、棉签、纱布(垫)、治疗护理盘(包)、治疗巾(单)、手术巾(单)、手术包、注射器、试剂(含固定液等辅助试剂)、可复用的操作器具等。基本物质**消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除基本物质**消耗以外的其他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二)停用“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血清药物浓度测定”等8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三)实施规范整合的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后,同步实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
二、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各医疗机构要于2026年9月14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保证政策落地。
(二)积极宣传引导。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督导检查。****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及时跟踪政策落地实施情况。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5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保障局反馈。
附件:1.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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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3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