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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市**区**公园路1****中心****服务大厅****办公室****审批办
联系方式:******中心不动产办证大厅受理窗口,联系人:张玮,联系电话:****2108
|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 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 1 |
裴彦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市龙昆南路74-1****花园(2)23D房 |
HK135838 |
裴福乐50% |
| 2 |
裴彦秋(******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市龙昆南路74-1号 |
****18457 |
裴福乐50% |
| 备注: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分割证为裴彦秋与李彦秒夫妻共同财产,李彦秒占50%份额,A所占份额由李彦秒、裴福乐继承,继承份额为李彦秒50%、裴福乐50%,分摊土地面积为:11.03㎡ |
|||||
****规划局
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