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3-16 17:04
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01MAAJP1F582
法定代表人:张纯瑞
地址:**市**区董地街道中坝村石家岩脚
我局于2026年1月8****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负责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0年3****保护厅批复(黔环审〔2010〕42号),总装机容量18(2×9MW)兆瓦,2025年12月22****能源局《关于同意调整****水电站装机规模及内容核准的批复》(市能源批复〔2025〕16号)显示:该电站装机3台,总容量28MW(2×11MW+1×6MW),保证出力3.5MW,年平均发电量1.0015亿kWh,工程总投资27411.46万元。现场检查时,电站已建设1座水库,1座厂房,引水隧道,3台水轮发电机组总容量28MW(2×11MW+1×6MW)。建设项目实际建设电机组总容量28MW(2×11MW+1×6MW)与环评批复文件电机组总容18(2×9MW)兆瓦不一致,存在批建不符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副总经理金鑫配合开展现场勘察,代表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工程开工通知、水电站装机规模及内容核准的批复等相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副总经理金鑫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纯瑞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合同工程开工通知复印件1份、水电站装机规模及内容核准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2.****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1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1月1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金鑫)、执法证据照(证明****负责建设的****水电站项目现场建设情况)。
3.2026年2月****委托****编制了《****水电站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论证报告》,2026年2月11日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的修改意见,2026年3月3日完成修改意见修改,专家签字同意通过论证报告审查,论证报告结论为:****水电**期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未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负责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实际建设电机组总容量28MW(2×11MW+1×6MW)与环评批复文件电机组总容18(2×9MW)兆瓦不一致,批建不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已经自行停止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规定。****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及运行,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