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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年06月24日
关于明长城-**段Ⅲ类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省**市**县泉头镇石虎子村建筑用花岗岩矿矿产**开采方案》的意见
辽文物行政〔2026〕10号
****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上报****公司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明长城—**段III类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 的请示》收悉。经专家论证,我局意见如下:
一、暂不同意****公司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明长城—**段III类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省**市**县泉头镇石虎子村建筑用花岗岩矿矿产**开采方案》。
二、对开采方案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如下:
1.该方案的内容和表述不够详细和准确,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与矿产开采区应落实在一个地形图上,表现空间关系。
2.未见明确、细化的开采技术对文物的影响表述,包括细化爆破参数,如药量等。补充计算书,说明爆破对于长城本体的影响,评估报告应根据爆破参数、地形、地貌、岩性等,认真复核爆破对于文物本体振动的影响值。
3.未见大规模爆破前的先行实验方案,以及依据监测结果调整方案的具体措施。
4.生态修复方案无法确保区域风貌与文物环境的协调统一。
请你局**项目单位指导方案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经你局把关后,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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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