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6年)

审批
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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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6年)
发布日期: 2026-06-24 15:53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6年)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领域 执法主体名称 承办机构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区域 执法层级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自然** **** ****中心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11月29日修订)(2023年11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县 县级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然** **** ****中心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四十条
《**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11月29日修订)(2023年11月29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县 县级
3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然** **** ****中心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县 县级
4 权限内变更规划条件许可 自然** **** ****中心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县 县级
5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自然** **** ****中心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11月29日修订)(2023年11月29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县 县级
6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自然** **** 委托各乡镇行使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 (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县 县级
7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自然** **** ****中心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公布,2017年10 月7日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县 县级
8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自然** **** ****中心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公布,2017年10 月7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县 县级
9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自然** **** ****中心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公布,2017年10 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县 县级
10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自然** **** ****中心 行政征收



《**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9日公布,2014年3月15日修订)第二条第一款 **县 县级
1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自然** **** ****中心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县 县级
12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自然** **** ****中心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11月29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县 县级
13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 **** ****中心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五十三条



**县 县级
14 建设项目现场定位验线 自然** **** ****中心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五十三条



**县 县级
15 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审核 自然** **** ****中心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11月29日修订)第十五条

**县 县级
16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自然** **** ****管理科 行政确认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11月30日修订)第四条
**县 县级
17 不动产登记 自然** **** ****中心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 3 月 10日)第五条


**县 县级
18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自然** **** ****储备中心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县 县级
19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自然** **** 科技与地理信息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1992.****.28公布;2017.4.27修订) 《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5 .27公布)第十七条 《**省测绘条例》(2005.9.23公布;2024.9.25修订)第二十三条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 号;(2023.3.3公布)第三条
**县 县级
20 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的认定 自然** **** ****中心 行政确认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公布)第三十五条


**县 县级
21 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自然** **** ****中心 行政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公布)第七条


**县 县级
22 对辖区内矿产**勘查、开采和**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自然** **** ****管理科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1986年3月19日发布,2024年11月8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
《**省矿产**条例 》(2025年3月27日公布)第四十六条

**县 县级
23 临时用地审批 自然** ******局、****、****林业局 ****管理科、****林业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第二十条 《**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县 州级、县级 涉及占耕的由州级审批,只涉及占林、草的由林业部门审批。
24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自然** ******局 ****管理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2019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四款
《**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县 州级、县级
25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条


**县 县级
26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五条


**县 县级
27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 县级
28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县 县级
29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和对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县 县级
30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九条


**县 县级
31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 第五十二条


**县 县级
32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擅自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第六十条


**县 县级
33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9月1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县 县级
34 对《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七条


**县 县级
35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八条


**县 县级
36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九条


**县 县级
37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一条


**县 县级
38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二条


**县 县级
39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三条


**县 县级
40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六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发布,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县 县级
41 对违反规定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六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



**县 县级
42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发布,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县 县级
43 对当事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国土**部第45号令)第二十九条
**县 县级
44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1986年3月19日发布,2024年11月8号修订)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县 县级
45 对超越批准的**范围采矿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1986年3月19日发布,2024年11月8号修订)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县 县级
46 对买卖、出租、承包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的,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1986年3月19日发布,2024年11月8号修订)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第十九、二十二条


**县 县级
47 对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1986年3月19日发布,2024年11月8号修订) 第六十八条



**县 县级
48 对《**省矿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省矿产**条例 》(2025年3月27日公布)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县 县级
49 对采取地下开采方式采矿不按规定绘制井上井下对照图、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省矿产**条例 》(2025年3月27日公布)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八、六十九条

**县 县级
50 对开采矿产**造成地质灾害逾期不治理或未按要求治理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省矿产**条例 》(2025年3月27日公布)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县 县级
51 对矿业权人未按规定申报登记矿产**储量、未按规定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未按规定填报年度基层矿产**储量表,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省矿产**条例 》(2025年3月27日公布)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

**县 县级
52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1986年3月19日发布,2024年11月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县 县级
53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1986年3月19日发布,2024年11月8号修订)第七十条



**县 县级
54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1986年3月19日发布,2024年11月8号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第二十九、三十一条


**县 县级
55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1986年3月19日发布,2024年11月8号修订)第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县 县级
56 对从事矿山测绘和实地勘测的单位提交不真实的图件资料,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或者擅自披露勘测信息、成果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省矿产**条例 》(2025年3月27日公布)第十九条第二款

**县 县级
57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1986年3月19日发布,2024年11月8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第六十八条


**县 县级
58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1986年3月19日发布,2024年11月8号修订)



**县 县级
59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1986年3月19日发布,2024年11月8号修订) 第七十条



**县 县级
60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1986年3月19日发布,2024年11月8号修订)(2026年修订)第六十九条



**县 县级
61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1986年3月19日发布,2024年11月8号修订) 第七十条



**县 县级
62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条


**县 县级
63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县 县级
64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修正)第五十条
**县 县级
65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县 县级
66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县 县级
67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修正)第五十五条
**县 县级
68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修正)第五十六条
**县 县级
69 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修正)第五十一条
**县 县级
70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修正)第五十四条
**县 县级
71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国有关部门、单位**,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县 县级
72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省测绘条例》( **省第十届****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8号)第三十条

**县 县级
73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未备案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五十三条



**县 县级
74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五十四条



**县 县级
75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6号令) 第二十九条


**县 县级
76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县 县级
77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4号令)第四十八条


**县 县级
78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6号令) 第三十条


**县 县级
79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县 县级
80 对测绘中标单位违法转让测绘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五十八条



**县 县级
81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五十九条



**县 县级
82 对不汇交及逾期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六十条



**县 县级
83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六十一条



**县 县级
84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6号令) 第三十三条


**县 县级
85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六十四条



**县 县级
86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非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县 县级
87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6号令)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二条


**县 县级
88 对不使用**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6号令) 第三十一条


**县 县级
89 对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9号) 第二十九条


**县 县级
90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一条


**县 县级
91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


**县 县级
92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三条


**县 县级
93 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


**县 县级
94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六条


**县 县级
95 对侵占、损毁、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十一条

**县 县级
96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县 县级
97 对《**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县 县级
98 对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正)第四十条

**县 县级
99 对《**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11月29日**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县 县级
100 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开发程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十七条


**县 县级
101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县 县级
102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九条


**县 县级
103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条


**县 县级
104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一条


**县 县级
105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二条


**县 县级
106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三条


**县 县级
107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五十四条


**县 县级
108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五十五条


**县 县级
109 对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7年11月20日国土**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县 县级
110 对《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县 县级
111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六十四条
《**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11月29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县 县级
112 对临时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11月29日修订)第五十四条

**县 县级
113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六十七条



**县 县级
114 对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11月29日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县 县级
115 对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房屋用途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9日修订)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县 县级
116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县 县级
117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县 县级
118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十条
**县 县级
119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县 县级
120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四十二条


**县 县级
121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县 县级
122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四十四条


**县 县级
123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县 县级
124 对损害岩溶**的处罚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处罚

《**岩溶**保护条例(2007年2月11日通过 2007年3月30日批准)第十四条

**县 县级
125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县 县级
126 对无证勘查、开采矿产**予以取缔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强制

《**省矿产**条例 》(2025年3月27日公布)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县 县级
127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建设工程的行政强制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县 县级
128 对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恢复历史建筑以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代履行 自然** **** 国土空间规划与执法科 行政强制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县 县级
129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 **** 国土生态修复与耕地保护科 行政检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7月16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县 县级
130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自然** **** ****管理科、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24 年修正)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条例》(2026 年修订) 第六十条


**县 县级
131 对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自然** **** ****管理科 行政检查




**县 县级
132 对《**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监督检查 自然** **** 国土用途管制科、生态修复与耕地保护科、****中心
行政检查

《**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12月1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县 县级
133 对使用基本农田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 **** 国土生态修复与耕地保护科 行政检查

《**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9月17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县 县级
134 对《**省矿产**监督检查条例》第七条规定行为的监督检查 自然** **** ****管理科 行政检查

《**省矿产**条例 》(2025年3月27日公布)第七条

**县 县级
135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 **** ****管理科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24 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条例》(2026 年修订)第六十条


**县 县级
136 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自然** **** ****中心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十八条
《**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11月29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县 县级
137 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 **** ****中心 行政检查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2011****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二条
**县 县级

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处(科、室)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4.事项名称要确保同一层级不同地区同类事项的名称、类别、依据等要素统一。

详情请见附件: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6).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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