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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市****公司
地址:**市**区南村镇万博四路68号1梯1218号
法定代表人:廖丽艳;
委托代理人:钟锦丰; 联系电话:159****2111
贵公司针对2026年**区环卫市场化项目(项目编号:****)递交的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6年6月12日收悉。****公司提出的相关质疑事项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核查项目资料、招标流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报送采购人核实确认,****委员会就质疑事项进行复核,现就本次质疑事项统一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2:详见附件《质疑函》。
二、质疑答复:
质疑答复1:
经复核,评标委员会已核查****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招标文件格式及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委员会无权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不实。仅凭贵司现有材料无法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不实。贵司本次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答复2: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已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招标文件明确的行业填报,不存在虚假、无效情形。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2026年6月24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