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全域公共停车场充电站(岳西县充换电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第三期充电站工程充电设备、箱式变压器、电缆等集采招标文件提问及异议(质疑)的回复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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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统一交易标识码 A08-123********579432C-****0611-000306-2
信息来源 **市公共**交易平台 项目所在地 **省**市**县各乡镇,采购人指定地点
信息发布时间 2026-06-24 16:06:03
公告公示信息

****停车场充电站(**县充换电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电站工程充电设备、箱式变压器、电缆等集采招标文件提问及异议(质疑)的回复

各投标人:

“****停车场充电站(**县充换电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电站工程充电设备、箱式变压器、电缆等集采”招标文件的提问及异议(质疑)的回复如下:

一、提问的回复

1、问:由于开票信息上项目名称为非必填项,常规发票不要求体现项目名称,但发票上体现的付款人和收款人均与合同甲乙双方相对应,且发票金额是按照 项目进度正常开具,真实有效。以上情况,请给予明确,符合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本条明确为:招标文件中业绩证明资料要求的业绩项目对应的至少一张发票如发票中未能体现项目名称的,则可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发票为对应业绩的发票,否则不予认可。

2、问:《充电桩技术规格书》2.1.3.5充电模块(5)中描述:对于直流一体机,单模块最大功率≤40kW,分体式充电机单模块最大功率≤40kW。但后续《充电桩技术规格书》3.1.6充电模块(6)中描述:单模块最大功率≤30kW。两处对一体式直流桩充电桩充电模块的要求不一致。

答:此要求明确为单模块最大功率≤40kW,即以《充电技术规格书》2.1.3.5充电模块(5)中描述:对于直流一体机,单模块最大功率≤40kW,分体式充电机单模块最大功率≤40kW为准。

3、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关于投标人综合实力”的要求“投标人所投充电桩设备具有充电模块(或充电控制模块)、功率分配模块(或功率控制模块)、充电控制器(或开关控制模块)的自主研发能力,每提供一个以下报告得2 分,满分 6 分。”事实依据:本次项目招标主要面向“充电桩设备生产厂商”,而非“充电桩元器件生产厂商”,而且在《技术规范书》的2.1.6章节充电设备主要元器件推荐品牌中也详细列明了主要元器件的推荐品牌,投标人只需使用推荐品牌中的元器件即可。因此该条评分规则 明显倾向于既是“充电桩设备生产厂商”,同时又是“充电模块、功率分配模块、以及充电控制器这3个元器件的生产厂商”,请求: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关于投标人综合实力”的要求改为“投标人所投充电设备具有充电模块(或充电控制模块)、功率分配模块(或功率控制模块)、充电控制模块(或开关控制模块) 中至少两项的自主研发能力,每提供一个以下报告得3分,满分6分。标书代写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该评分项内容主要为考量投标人的综合实力,自主研发能力为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本评分点的设置切合项目实际需求,且技术规格书中充电设备主要元器件推荐品牌非唯一性,也可使用同等级品牌及以上,不存在品牌指向性或倾向性。本项目为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工程货物类招标项目,非政府采购类项目,招标文件的制作及评标办法的设置等均参照 《**市货物、服务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2025年版)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市货物、服务采购评标办法实施导则(适用于招投标法,2025年版)》执行。标书代写

二、异议(质疑)的回复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的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关于“投标人综合实力”的要求“投标人所投充电桩设备具有充电模块(或充电控制模块)、功率分配模块(或功率控制模块)、充电控制器(或开关控制模块)的自主研发能力,每提供一个以下报告得2分,满分6分。”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设备厂商,本次项目中主要元器件充电模块(或充电控制模块)、功率分配模块(或功率控制模块)、充电控制器(或开关控制模块)等我司所采用的相关模块也均在技术规格书的推荐品牌范围内,根据技术规范书的内容,充电桩采用推荐品牌内的充电模块即可,但是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却要求提供自研的充电模块型检报告。同时在充电模块推荐品牌内且具有充电桩整机的厂家只有华为、英飞源和永联,其中华为的充电桩产品线不完整,有非常明显的品牌指向,完全限制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投标权益。且我司自研充电模块未送检并出具型式检测报告,也非国家强制要求。本项目在2025年的二期项目招标的评分办法也与此不同,建议招标人沿用二期评分办法。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请求:将招标文件的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关于“投标人综合实力”的要求改为“投标人所投充电设备具有充电模块(或充电控制模块)、功率分配模块(或功率控制模块)、充电控制模块(或开关控制模块)中至少两项的自主研发能力,每提供一个以下报告得3分,满分6分。”标书代写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具体见以上提问的回复问题3。

质疑事项2:项目建设规模:****停车场充电站(西县充换电基础设施补短板****电站工程,****电站约55座(其中快充站约25座,慢充站约30座,快充桩约80台,慢充桩约80台),主要内容包含充电桩购置及安装、箱式变压器购置及安装,电缆购置及安装、变配电工程以及完**防监控、防雷接地、广告标识牌、防撞柱、灭火器。”

事实依据:项目具体的建设数量不明确,会影响投标人核算成本及报价。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请求:建议招标人明确,控制价文件里:充电桩型号及控制价表格所列举的设备材料本次项目的预计采购数量。

回复:本项目为控制单价招标项目,招标时的项目规模只是作为投标人的投标参考,最终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具体详见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描述),招标人无法明确并保证具体的采购数量。且本项目为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工程货物类招标项目,非政府采购类项目,招标文件的制作及评标办法的设置等均参照 《**市货物、服务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2025年版)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市货物、服务采购评标办法实施导则(适用于招投标法,2025年版)》执行。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品牌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牌生产厂家的技术先进性、品牌知名度、产品性能指标等进行综合评审。优秀得5分,良好得3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得0分。”紧急供货保障措施一投标人从紧急响应时间、物流运输方式、紧急情况处理措施等方面提供科学合理、成熟完善的紧急供货保障措施,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优秀得5分,良好得3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得0分。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1:品牌评审评分项无量化判定标准;招标文件“品牌评审”分值5分,仅表述由评委根据厂家技术先进性、品牌知名度、产品性能综合评审,仅划分档次分值:优秀5分、良好3分、一般1分、未提供0分;

文件未明确界定何种材料、指标对应优秀/良好/一般无可核验、统一的评判标尺。2:紧急供货保障措施评分项无量化判定标准:招标文件“紧急供货保障措.施”分值5分,仅要求投标人提供应急方案后笼统分级打分(优秀5分、良好3分、一般1分),无统一量化评判条件。

法律依据:(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标书代写

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请求:招标文件中品牌评审(5分)、紧急供货保障措施(5分)两项评分标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建议招标人、代理机构立即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同时对上述两项主观打分条款全面修订,全部调整为清晰、客观公正、可量化、可核验的评分标准。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本项目为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工程货物类招标采购,非政府采购类项目,招标文件的制作及评标办法的设置等均参照 《**市货物、服务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2025年版)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市货物、服务采购评标办法实施导则(适用于招投标法,2025年版)》执行。标书代写

本通知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与招标文件在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处,以本通知文件为准。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

地 址: **省**市**县天堂镇**北路 4 号

邮 编: 246600

联 系 人: 孙珩

电 话: 136****3520

招标代理机构: ****

地 址: **省**市**县天堂镇城****集团五楼

邮 编: 246600

联 系 人: 周银基、李静、刘慧英、方芳、秦冬冬、王文莉

项目负责人: 周银基

电 话: 0556-****121 131****2200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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