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再次征求《****牧场建后管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社会人士:
为进****牧场建后运营管理,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牧场综合管护效能,****牧场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我单位牵头起草了《****牧场建后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前期已完成首轮意见征集与专家评审,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恳请各相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6月24日至7月24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途径
(一)通过网站在线征集系统留言。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163.com,并在标题处标注“《****牧场建后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三)信函邮寄:以信函或快递形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市**区海润路2号****;收件人:**市农业农局渔业发展科,电话:****8151;邮政编码:572000,请在信函封面注明“《****牧场建后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为了便于联系,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意见的,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牧场建后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
2026年6月24日
(联系人:黄芬,联系方式:****8151)
****牧场建后管护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牧场建后管护工作,压实属地及运营主体管护责任,修复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养护增殖渔业**,规范有序发展休闲渔业,****牧场生态、经济、社会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牧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办公厅2025年3月31日印发)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市海域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辖海域内,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竣工验****牧场项目,其建成后从事运营管理、开发利用、生态保护、设施维护及日常管护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牧场建后管护工作实行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属地分级、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
(一)****:****牧场管护统筹协调、行业归口管理、监督考核、技术支撑指导、日常巡查监管及制度落地执行。
(****规划局:****牧场海域使用权登记流转、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性衔接、生态保护红线合规审查、岸基配套用地保障及海域空间用途管控。
****环境局:****牧场海域生态环境监测评估、陆源及海上污染防治监督、环评审查及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组织实施。
(四)****委员会:****牧场管护相关项目立项批复、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及建设运维资金统筹平衡。
****海事局:****牧场水域通航安全管控、助航标志布设维护、海上作业船舶安全监管及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
(六)****体育局:****牧场关联休闲渔业、海洋生态旅游新业态的行业规范指导、经营业态管控及市场秩序监管。
****财政局:****牧场管护相关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预算编制与下达,落实相关财政及海域使用金政策,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与绩效评价,规范资金拨付流程,****牧场管护及相关项目资金需求,配合推进资金统筹平衡。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界定如下:
****牧场,是指基于海洋生态系统原理,在特**域通过人工鱼礁投放、渔业增殖放流、生境修复等生态工程措施,构建修复海洋生物繁殖、生长、索饵、避敌栖息生境,养护渔业**、改善海域生态、实现渔业**可持续利用的生态型渔业发展模式。
(二)人工鱼礁,是指布设于海域内,用于改良海洋生态环境、养护增殖渔业**、修复海洋生物栖息生境的人工构造设施。
****牧场平台,****牧场海域范围内,承载海上管护值守、生态环境在线监测、休闲渔业经营、海上安全救助及综合服务保障功能的大型海上构筑物设施。
第五条 海洋牧场建后管护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权责统一、属地管理,科技赋能、智慧管护,政府引导、多元参与原则;以生态修复和渔业**养护为核心,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岸线管控底线,集约节约利用海洋**,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稳态,保障海上设施安全平稳运行,提升**增殖养护效能,实现生态、生产、生活协同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海洋牧场按功能定位分为养护型、增殖型、休闲型、装备型四类。鼓励各类市场****牧场投资建设、运营管护与合规开发利用;扶持休闲渔业、海洋新业态、**旅游新产品培育发展,推行产业化、市场化运营模式,推动休闲渔业与游艇经济、**文旅等产业深度融合,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协同共赢。
第二章 管护运营主体遴选
第七条 财政资金全****牧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鼓励具备独立法人资质、技术能****事业单位单独承担管护运营责任;可依托一级开发主体、产业链链主企业、渔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渔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组建产业发展联合体,实行联合管护、统一运营、收益共享、责任共担。
第八条 财政资金全额****牧场,管护运营主体遴选由属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牵头,**自然**、财政等部门联合实施;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按招拍挂程序公开遴选。坚持公开公平、择优选定、建管衔接、科技支撑原则,确保主体资质合法、能力达标、运营可持续。
遴选初评通过后,按程序逐级报送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核;复核同意后,依法依规办理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批及权属变更登记。
第九条 ****牧场竣工验收后满五年仍未落实管护运营主体的,由属地****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备海洋生态管护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常态化运维管护。对无法完成移交、暂未确定运营主体的,按程序划定为水产种质**保护区或重要渔业水域,纳入全市渔业**保护与生态修复常态化管控。
第三章 日常管护与考核
第十条 管****牧场建后管护第一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日常运维、设施管护、生态养护、安全生产、污染防控、台账管理等工作,依法依规履行管护义务、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渔业及海域管理相关法规规章;严禁实施炸鱼、毒鱼、电鱼等毁灭性捕捞行为;禁止擅自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侵占牧场用海、损毁礁体及配套设施、破坏珊瑚礁及近海生态等违法违规行为;****牧场管控区内从事非法捕捞、违规养殖、违规排污等活动。
第十二条 设施巡检与安全维护管理
(一)人工鱼礁实行常态化巡检,每三年不少于1次全面普查,每年开展常态化抽查,重点核查礁体结构、布设位置、稳定性及完好状况。
****牧场平台、管护船舶依法定期安全技术检验,落实专人专岗、定岗定责维保;达到报废标准的,及时办理注销、拆解及无害化处置,消除海上安全隐患。
(三)生态监测、数据采集、在线传输设备每季度巡检校准1次,确保设备稳定、数据真实、传输连续。
(四)警示浮标、界址标识、安全标牌出现破损、缺失、老化、移位的,须7个工作日内维修、更换、补设复位,保障警示功能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管护运营主体未按规定开展巡查养护、管护台账弄虚作假、设施破损失修且逾期30日内未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造成渔业**、珊瑚礁及生态植被损毁的,按生态损失评估金额予以经济赔付;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或造成重大生态破坏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管护运营主体每3年开展1****牧场生态环境与综合效益评估,涵盖生物**、生态质量、经济收益、社会效益及示范引领作用等;评估结果作为管护方案优化、布局调整、续约遴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智慧管护与档案管理
鼓励运用卫星遥感、水下探测、在线监测、大数据等技术,****牧场智慧管护平台,实现设施状态、生态环境、船舶活动动态监管。管护运营主体须建立完整管护档案,对巡检记录、维修养护、增殖放流、生态监测、评估报告等资料分类归档,长期留存备查。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牧场海域常态化人工增殖放流,科学补充修复关键经济及濒危水生生物种群,持续提升渔业**养护与生态修复成效。
第十七条 ****牧场休闲渔业,严格按国家规范文件要求****基地,有序开展合规垂钓、生态科普等活动,依规举办群众性垂钓赛事。****牧场及深远海养殖设施上违规建设经营性住宿、餐饮及永久性旅游配套设施。
第十八条 ****牧场陆域配套设施及产业用地,积极争取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指标保障。坚守生态红线、耕地保护底线,在节约集约用地前提下,****牧场岸基管护、监测运维、科普服务等配套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牧场全产业链需求,推进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与示范应用。引导****牧场信贷、保险、碳汇金融产品,探索渔业产权抵押、海洋碳汇交易等市场化融资渠道,拓宽资金保障来源。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海洋牧场管护运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依规申请主动退出:
(一)台风、海啸、地质灾****牧场整体灭失或严重损毁,经专业评估无修复价值的;
(二)海洋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政策调整,用海不符合现行管控要求的;
(三)主体发生合并、分立、注销等变更,丧失管护运营能力的;
(四)后续运维管理存在重大困难,无法持续正常运营的;
(五)国家外交、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等特殊需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予退出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主动退出的,须提前30日向****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完成资产清算、档案移交、设施交接、海域使用权变更备案,确保管护工作无缝衔接、无管理空档。
第二十二条 管护运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依法收回管护经营权、责令强制退出,并按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一)连续2次综合效益评估不合格的;
(二)发生重**全生产事故、严重生态破坏事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擅自转让、转包、拆分管护权或委托无资质第三方管护的;
(四)无正当理由怠于履职、长期失管,造成设施大面积损毁、生态持续退化的。
第二十三条 退出后处置规则
(一)管护主体退出后,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重新遴选新主体;空档期由行业主管部门临时兜底接管,确保管护不中断、生态不退化。
(二)主体退出不免除其此前应承担的生态损害赔偿、安全生产、债务及法定义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重大生态破坏的,依法追究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负责**相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5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施效果评估,适时修订并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