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公共服务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县正****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3MA62A6LD0Y)
我局正在查处**县正****公司承接****社区(二期)工程一标段项目存在拖欠工资的投诉,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人力**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作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参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2026年5月25日,我局接到张生超反映****社区(二期)工程一标段项目存在拖欠工资的投诉。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现向你单位调查张生超劳动用工费用的情况,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单位接受询问,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明;
3.提供张生超在该项目用工期间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
4.提供张生超在该项目用工期间签字的考勤记录;
5.提供张生超在该项目用工期间签字的工资表及支付凭证。
以上****公司公章。
若你单位不按本调查询问通知书接受调查询问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你单位进行相应处理。
联系地址:**高新区**镇凤苑路14号附19号(**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厅)
联系电话:023-****3775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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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