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市东融****公司
地 址:****商贸大道21号第1幢东融电商大厦16层
邮 编:543000
联系人:冯春宣,联系电话:0774-****783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评标委员会径直以“报价明细表填报瑕疵”否决我方投标,未依法询标澄清,评审程序严重违法。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评标委员会对不同投标人执行双重评审标准,同类问题不同判,评审不公、依据随意。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3:评标委员会自行增设招标文件以外的废标条件,评审标准适用违法、审查依据随意创设。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4:评标委员会违法推定“未填服务月数即默认履约满24个月”,无任何法律及文件依据。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服务人数为27人,中标供应商《竞标报价明细表》却未填报该关键信息,存在同类填报瑕疵却直接通过符合性审查,评审标准严重不统一、适用不公。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1、****委员会作出的我方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的评审结论,将我方投标文件重新纳入符合性审查及后续全部评标流程;标书代写
2、认定本次评标程序违法,评标委员会未依法询标澄清径直否决我方投标的行为无效;标书代写
3、****委员会存在双重评审标准、选择性评审的不公行为,对本项目全部投标人报价明细表、报价响应文件开展全面统一复核;标书代写
4、依据我方加盖公章的24个月履约《服务承诺书》及两年服务期正式报价文件,重新审核我方整体投标文件响应性;标书代写
5、书面公示并列明本次评审中适用的允许‘报价明细表未填报服务月份即默认履约满24个月’的本项目招标文件专属条款、对应规则依据,以及本次全部投标人报价明细表服务月份填报情况的评审认**果;
6、****委员会自行增设评审门槛、创设废标条件的评审行为无效;
7、书面公示并列明本次评审中适用的允许供应商《竞标报价明细表》“服务人数”栏目完全空白未填报,为何不认定为“填报瑕疵/不响应/无效标”,而直接通过符合性审查;并公开本次所有投标人《竞标报价明细表》填报的内容及对应评审结论。
三、质疑答复
(一)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意见
1、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标书代写
2、贵司提供的报价明细表存在3处主动填报的服务周期缩减,没有完全响应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服务期24个月的要求。依据磋商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6.2要求: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0项”,贵司此处已属负偏离。依据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二、评标程序2.3第二款”要求,贵司的响应文件被视为投标无效文件。标书代写
综上,本项质疑不成立。
(二)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意见
磋商小组成员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第四章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本项目仅此一个评审标准。磋商小组成员根据采购文件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对各供应商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审,各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已在评审中得到真实体现。本项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三)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3的答复意见
磋商小组成员根据采购文件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对各供应商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审,各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已在评审中得到真实体现。依据磋商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6.2要求: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0项”,贵司此处填报月份数不足24个月已属负偏离。依据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二、评标程序2.3第二款”要求,贵司的响应文件被视为投标无效文件。本项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四)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4的答复意见
磋商小组成员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第四章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本项目仅此一个评审标准。磋商小组成员根据采购文件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对各供应商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审,各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已在评审中得到真实体现,参与本项目竞标的其余供应商均以不同形式表述满足了磋商文件中的服务周期24个月或2年,****小组主观自评判断。本项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五)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5的答复意见
1、磋商文件仅整体约定27人服务人数,未强制要求在报价明细表中拆分列明各项工作的人数,该填报要求不属于磋商文件明确规定的实质性否决条款。
2、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已完整覆盖27人的全部成本,仅未在分项表格中拆解人数,既没有主动缩减免除人员配置的书面表述,也不存在反向限制采购需求的内容,不会影响后续履约承诺。
3、贵司被否决投标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未填报的内容不属于同类审查项,评审标准未出现双重适用的歧视性问题,****政府采购“按采购文件载明的标准审查”的基本原则。标书代写
综上,本项质疑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所有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高级中级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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