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医院2025年第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3D腹腔镜系统、高清腹腔镜系统(重)
三、采购日期:2026-03-1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泰****公司
地址:**市**塘区发展大道189号华尔街工谷标准厂房1栋A座506号
被投诉人 1 :****医院
地址:**市**区**镇五海路6号
被投诉人 2 : ******公司
地址:**市**区建政路12号商业综合楼A区五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路25****广场A座21层2105号房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吉泰****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公司就“****医院2025年第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3D腹腔镜系统、高清腹腔镜系统(重)”(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5月22日就分标1和分标2****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
(一)投诉事项1(仅针对分标1):异常低价审查程序不严谨。相关供应商(****)在分标1的报价120万元,明显低于其历史成交价(238.9万元)。评标委员会仅接受其自行提供的书面说明,未要求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成本核算报告,应判定为无效投标。
(二)投诉事项2(仅针对分标1): 招标文件关于“设备具备4K刻录功能”的参数表述不清,存在歧义,****机关南武财采决〔2026〕1号决定书要求明确修订。且相关供应商拟中选产品不满足该参数要求,应扣除相应分数。
(三)投诉事项3(针对采购文件整体,涉及分标1、分标2): ****机关南武财采决〔2026〕1号已裁定该项目技术参数含糊不清、有歧义。本****财政局要求明确需求、细化采购需求,招标设备技术规格、性能参数、配置要求存在限制性、排他性、指向性设置,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损害潜在供应商合法权益。应当明确需求后重新组织招标。
(四)投诉事项4(分标1、分标2共有):招标文件要求“有效景深5mm~190mm”,相关供应商在历史投标中响应为“3mm~200mm”,前后不一致,涉嫌虚假响应,请求调取本次投标文件核实。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一)请求财政部门依法调取本项目的全部评审资料,重点审查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其技术参数、业绩合同等是否存在负偏离或虚假应标;其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是否符合资格性要求,重点审查异常低价审查启动原因、审查意见、投标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具备第三方审计报告或其它第三方证明材料、审查结果记录等。
(二)请求财政部门依法审查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技术参数要求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的情形,其评分结果是否客观、公正。
(三)请求财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认定本项目的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四)对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评标程序、参数整改等方面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针对投诉事项4,调取中标人本次投标文件核实参数真实性,如发现虚假响应,依法取消中标资格并处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仅针对分标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投诉事项2(分标1)、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整体)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
(三)投诉事项4(分标1、分标2共有)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驳回投诉人**吉泰****公司针对本项目分标1、分标2的全部投诉(其中投诉事项4不予受理)。
本项目中标结果有效,采购活动合法。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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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