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选信息
项目名称: 律师聘请项目-市本级法律顾问聘请服务(二次)
项目编号: ****
比选方式: 公开比选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服务品目: 商务服务/法律服务/其他法律服务
所属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项目预算: ¥163,500
项目地点: **市**区中和路98号
预计评审时间: 2026-07-02 14:30
评审地点: **市**区云**路89号**时代**1栋29楼
采购单位: ****
项目联系人: ****支队
联系人电话: 137****6249
固定电话: 025-****0926
响应开始时间: 2026-06-24 17:00
响应截止时间: 2026-07-02 10:00加急标书代写
二、比选供应商资格条件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生产建设****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六个月内(至少一个月)或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成立不满一个月不需提供);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相关加盖公章的承诺函);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六个月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6.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8.供应商采购活动信用承诺制: (1)参照《****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 1]5号)有关规定,本章涉及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可以在响应文件中一次性提交,也可以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信用承诺函,提供信用承诺函的,即可不再提供本章所涉及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仅提供信用承诺函而未提供本章所涉及的证明材料的,须在中标后,另行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函所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贰份),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并按文件要求装订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 (3)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4)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