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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彭水县长生镇叶****广场(**)项目 |
| 项目类型 | 矿产类 |
| 建设单位 | **** |
| 编制单位 | **** |
| 监测单位 | **三****公司 |
| 地理位置 | **市--**县 |
| 说明 | 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017年11月13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2023年颁布的53号令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自主开展了彭水县长生镇叶****广场(**)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委托****完成了《彭水县长生镇叶****广场(**)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并于2026年5月在项目所在地组织召开了自主验收会议,成立了彭水县长生镇叶****广场(**)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验收组由项目业主****,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三****公司、水土保持监测单位**三****公司、水土保持验收报告编制单位****。验收组认为,彭水县长生镇叶****广场(**)项目(建设期)实施过程中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符**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验收组一致同意彭水县长生镇叶****广场(**)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经验收组与会议审议,形成了《彭水县长生镇叶****广场(**)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现将本次验收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