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公路两侧建设行为的管理,坚决遏制“私搭乱建”等突出行为,进一步净化公路路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可持续发展和保障公路运行安全需要的原则,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特通告如下:
一、划定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公路范围
G219线**至**公路(第ZWSJ-1~3合同段第ZW-2标段、第ZW-3标段、第ZWSJ-4合同段)
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20m。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三、公路用地的范围
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不小于lm范围内的土地;公路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m范围内的土地。公路实际征收或者征用土地超过公路排水沟或边沟外缘1米以上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范围为准。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一)除公路防护、养护必要的设施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相关建设单****发展中心提出申请。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保持原状并与所在地的公路运营和交通执法部门备案,但不得重建、扩建或者加层。
(三)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交通安全视距。
(四)各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做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保护的有关工作。
(五)交通运输综****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扩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埋设管道、电缆、架设电线杆等设施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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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