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新跃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隐形眼镜配套原料项目

审批
吉林-吉林-龙潭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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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眼镜配套原料项目
时间: 2026-06-25 08:30
****环境局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6月25日我局拟对******隐形眼镜配套原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6月25日-2026年 7月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32- ****0683

通讯地址:**区**街98****环境局****办公室

邮 编:1320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隐形眼镜配套原料项目

**省**市**区**路

****

******公司








































在现有甲类车间内**1条21吨/年油墨生产线、1条16.8吨/年粘合剂生产线、2条2吨/年S3生产线,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环保工程等均依托厂区现有设施。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不得污染周围环境,防止发生扰民事件。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园区供热管网集中供给,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

2、项目生产车间工艺废气收集后经环评文件所述的有效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达标排放,确保生产车间工艺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表4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丙烯酸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4中排放限值要求,三氯甲烷、二氯甲烷、甲醇、丙酮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表6中排放限值要求,分别经现有25m高排气筒排放。

3、项目运行过程中应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监控,确保其对污染物的收集和去除效率不低于本报告书核定的水平,杜绝超标排放,不得擅自改变废气处理措施(国家公布的更先进设施和工艺除外),不得擅自降低收集和处理效率,严禁擅自停用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三)有效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1、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在设计和建设中应选用先进适用的工艺和设备。建设单位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减排清单,制定“一厂一策”工作方案,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按行业和工艺生产线落实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加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管控。

2、实验室废气经集中收集,再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在满足安全应急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对生产车间进行封闭,采用密闭设备及密闭投加方式,建立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体系(LDAR系统),对可能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动静密封点布设LDAR检测点,并规定频次和方法进行泄漏检测。加强对设备和管道密封性的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加强厂区绿化。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排放浓度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中附录B表B.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根据环评文件核算结果和评估意见,本项目未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他各类防护距离****园区管委会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落实。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项目S3生产工艺废水、化验室废水、循环冷却排污水须****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满****公司污水处理厂签订的污水协议指标要求,****公司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出水水质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中直接排放限值要求后,经现有排污口排入松花江。

2、工程设计阶段须进一步论证****处理站****公司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确保其有能力接纳该项目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水无序外排,污染环境。项目不得擅自设置废(污)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的排污口,不得雨污混排;不得擅自改变废水处理处置方式和去向;禁止利用任何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的原则,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1、强化对依托的生产装置区等地(侧)面防渗设施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及时收集地面上的污染物并定期集中处理,加强日常维护和巡检,发现隐患及时按技术规范和标准增补措施。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确保全部设施牢**全。

2、按规范制定地下水和土壤跟踪监测计划,合理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和土壤监测点位,按计划进行监测,一旦出现指标异常现象,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高噪声设备须采取隔声、减振和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4类区标准要求,新**住宅区等声环境保护目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

(七)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减量化、**化、无害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妥善处置运营期产生的各项固体废物。废清洁液、废清洁布、蒸馏釜残、洗涤废液、蒸馏釜残、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物、废活性炭、化验废液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防止危险废物无序外排,污染环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执行,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未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物可外售处理。

建设单位应对各类固体废物的受托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核实,并在启动生产设施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同时做好台账记录、申报登记和转移联单运行。

(八)建设单位应强化全厂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防控措施。

1、须加强对依托的生产车间、事故应急池等区域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检查和维护,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产生的危险废物存放在单独的密闭库房内,并设置明显标志;运输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并配备消防器材;增强员工的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及时修编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杜绝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2、进一步论证依托的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在生产装置区、仓房、危险废物贮存库设置符合要求的围堰(堤),确保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措施可满足企业事故废水的应急收集和储存需要,非应急状态下事故池处于空置状态,不兼做其他用途。****开发区雨水管网连接,雨水总排放口须设置手动、自动双切换阀门,阀门日常保持关闭状态,清净雨****开发区雨水管网,严禁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经雨排水管线直排入地表水体。

3、落实环境风险物质储运和使用的环境风险管控。按照规范要求在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聚集或因火灾爆炸而次生/伴生的危险单元设置检测和报警装置并将报警信号引入总控制室,设置有效的阻断和处理措施,确保大气环境事故立即得到有效控制;加强对环保设施的风险排查和维护,记录环保设施运行主要参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应急措施;严格控制非正常工况废气、废水排放,落实有效的污染物应急处理措施;加强对环境风险物质的储运和使用环节的环境风险管控;按照有关职能部门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和运输管理等措施,防止发生由于生产过程和管理问题引发的次生/伴生环境风险事故。

4、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与周边企业、****政府应急体系有效衔接,形成区域联动机制,确保区域和松花江生态环境安全。企业在试生产前须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演练,在项目运行后应开展经常性环境风险防范演练,加强对企业员工环境风险意识教育和应急事故处理能力的培训。企业应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环境风险防范演练中加强对影响范围内环境敏感目标的保护。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