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公司:
你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公司申请的**市口岸国门景区内的占道,审批使用时间为12个月(自2026年5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
二、经工作人员现场勘查,该项目占道地点位于口岸国门景区内,占道面积8.8平方米。****公司临时设置移动式观光车售票岗亭,仅限用于观光车售票及为游客提供咨询服务。期满后,如贵公司仍需继续设立临时售票岗亭,应提前30个工作日重新向我局提出申请。
三、岗亭设置应符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影响市容市貌、交通安全及行人通行。岗亭外观设计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
四、严禁借助售票岗亭从事除观光车售票、为游客提供咨询服务等以外的其他任何经营行为。不得擅自扩大占道面积。
五、如遇到上级重大接待任务或景区开发规划建设等工作需要时,贵公司需无条件配合撤离售票岗亭。
六、根据桂财综〔2007〕54号文件规定,经营性占道次干道每平方米14元/月(占道费:8.8平方米×14元/月=123元/月)。占道时间是12个月,123元/月×12个月=1476元,该项目共需缴纳占道费1476元。请到**市****执法大队(那超路699号、****花园对面,联系电话:0770—****591)缴纳费用并领取缴费票据。
七、你公司领取本决定书后方可进行施工的开展。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