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26年3月31日,****建设局在排查中发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416402****工业园实施的扩建年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5000台建设项目,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住建局依法将该案件线索移交******执法局立案调查。
经查,该项目建筑面积2332.86平方米,钢架结构,工程投资额115万元。2022年9月立项并办理用地手续,2022年10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2023年1月开工建设,未办理施工许可证;2023年5月竣工,未组织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截至立案时,当事人仍未补办施工许可手续、未组织竣工验收。
二、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行为,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30日内补办施工许可审批手续、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罚款人民币23000元(****000元×2%)。罚款已执行完毕。
四、典型意义
1.严守建设程序红线。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定程序,“无证不开工、未验不交付”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2.强化部门协同执法。本案由住建部门巡查发现、城管执法部门立案处罚,体现了“巡查—移交—处罚”的闭环监管机制。
3.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鉴于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处罚同时责令补办手续、重新验收,既体现法律刚性又给予纠正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