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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出在位于**市江平镇**一级公路K12+****左侧场地设立**市**建材建筑废弃**综合化利用项目的申请,我局予以受理。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在位于**市江平镇**一级公路K12+****左侧场地设立**市**建材建筑废弃**综合化利用项目,(面积:4.2667万平方米,容量30万立方米)。
二、请做好与周边场地的顺接;消纳场运营期及封场后建立完善的支挡防护和截排水系统;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签领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之后2个月内落实《**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承诺书》的内容。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落实《**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承诺书》的内容,我局将撤销《关于**市**建材建筑废弃**综合化利用项目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展开的监督工作。
五、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后,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