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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5年7月1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所
联系方式: 0668—****316
|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备注 |
|
| 11 |
肖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市**区那霍镇木利垌 |
107.73平方米 |
城镇住宅用地 |
||
| 房屋所有权 |
379.18平方米 |
住宅 |
公告单位:**********所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