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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340583T | 建设单位法人:陈海波 |
| ****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省**市**区大塘镇清盈路25号 |
| ****改扩建项目变更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28-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713-C1713-棉印染精加工 |
| 建设地点: | ******区 ******区 |
| 经度:112.933889 纬度: 23.444444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1-09 |
| 佛环三复〔2023〕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340583T001P |
| 2025-11-2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00 |
| 300 | 运营单位名称:**保蓝****公司 |
| ****2000MA53GCN809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逸泓水务****公司 |
| ****0101MA59F63J7L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省****公司 |
| ****0605MA54HHTN1E,914********4580691 | 竣工时间:2025-09-3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4-3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6-2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js-eia.cn/project/detail?type=6 proid=efcc****87394c1b4d1dc6badcaf440a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新增染整加工针织布27000吨/年,同时取消印花工序。全厂年染整加工针织布330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建成一期工程,年新增染整加工针织布13800 吨。全厂年染整加工针织布19800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包括前整、染色、后整三大工序,前整包括缝边、烧毛、预定型、煮漂;后整包括开幅、烘干、染后定型、洗毛、柔软定型、预缩、起绒、验 布等。 | 实际建设情况:包括前整、染色、后整三大工序,前整包括缝边、烧毛、预定型、煮漂;后整包括开幅、烘干、染后定型、洗毛、柔软定型、预缩、起绒、验 布等。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水:废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废气:烧毛机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烟气通过 30m 高排气筒排放。定型废气经收集后采用“雾化喷淋+除毛除雾+冷凝交换+高压静电”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 30m 高排气筒排放。起绒设备密闭操作,产生的绒毛经收尘管吸走后进入外置布袋收集。车间内设置强制导排风设施,导排车间内异味和热气排放到车间外。固废:废棉纤维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委托有能力的单位收运处置,染料、助剂使用完毕 后产生的废弃内衬包装材料和废油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收运处置。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采用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地下水,土壤:废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和危险废物暂存间按重点防渗区要求落实防渗措施,车间地面(含存放染料和助剂的仓库)、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回收池等按一般防渗区的要求落实防渗措施。其他非生产性车间和厂内道路施以简单防渗。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水:废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废气:烧毛机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烟气通过27m 高排气筒排放。定型废气经收集后采用“雾化喷淋+除毛除雾+冷凝交换+高压静电”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 30m 高排气筒排放。起绒设备密闭操作,产生的绒毛经收尘管吸走后进入外置布袋收集。车间内设置强制导排风设施,导排车间内异味和热气排放到车间外。固废:废棉纤维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委托有能力的单位收运处置,染料、助剂使用完毕 后产生的废弃内衬包装材料和废油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收运处置。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采用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地下水,土壤:废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和危险废物暂存间按重点防渗区要求落实防渗措施,车间地面(含存放染料和助剂的仓库)、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回收池等按一般防渗区的要求落实防渗措施。其他非生产性车间和厂内道路施以简单防渗。 |
| 环评批复阶段烧毛废气排气筒高度为30m,实际建成高度 27m,降低比例 10%。《纺织印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2018】6号)中未进一步区分该项适用的排气筒类型。结合《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关于“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后续管理口径,本项目烧毛废气排放口 DA008 已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许可证登记一般排放口,不属于主要排放口。本次调整未改变烧毛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排放方式和污染物种类,未新增污染物,亦未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验收监测结果表明,DA008 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满足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其实际排放量在许可排放量范围内;同时,本项目己结合周边建筑物高度按更严格要求执行排放速率控制。综上,该调整不属于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或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30 | 61.32 | 150 | 0 | 61.32 | 91.32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2332 | 0.0965 | 0.3756 | 0 | 0 | 0.33 | 0.097 | / |
| 2.281 | 0.0755 | 3.675 | 0 | 0 | 2.357 | 0.075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7506 | 0.4977 | 1.764 | 0 | 0 | 1.248 | 0.498 | / |
| 1 | 废水直接排放到**市**区****公司进行处理。 | 废水**则上不得含有第一类污染物,若废水中含第一类污染物,排污企业需自行处理至**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 1“第一类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处理厂;按****处理厂签订的废水处理协议(见附件),总铜、总锌、总锰、总硒需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类污染物第二时段限值,总锑需达到《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及其修改单限值要求。 | 废水直接排放到**市**区****公司进行处理。 | 对外排废水的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铜、总锌、总锰、总硒、总锑进行了连续2天,每天4次的监测,监测结果表明:废水中第一类污染物均达到验收执行标准,即《**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总铜、总锌、总锰、总硒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类污染物第二时段限值,总锑达到《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及其修改单限值要求。 |
| 1 | 烧毛机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烟气通过27m高排气筒排放 | 烧毛废气主要污染物为SO2、NOx和颗粒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烧毛机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烟气通过27m高排气筒排放 | 对烧毛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开展了连续2d,每天3次的监测,监测结果表明:烧毛废气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
| 2 | 定型废气经收集后采用“雾化喷淋+除毛除雾+冷凝交换+高压静电”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40m高排气筒排放 | 定型废气排放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颗粒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限值。 | 定型废气经收集后采用“雾化喷淋+除毛除雾+冷凝交换+高压静电”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40m高排气筒排放 | 对定型废气排放口(包括处理前采样口)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开展了连续2d,每天3次的监测,监测结果表明:定型废气有组织排放颗粒物达到验收标准,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定型废气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达到验收标准,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限值。 | |
| 3 | 起绒设备密闭操作,产生的绒毛经收尘管吸走后进入外置布袋收集。车间内设置强制导排风设施,导排车间内异味和热气排放到车间外。 | SO2、NOx、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监控浓度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标准,臭气无组织排放厂界监控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界监控浓度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标准。特别的,厂区内(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需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限值。 | 起绒设备密闭操作,产生的绒毛经收尘管吸走后进入外置布袋收集。车间内设置强制导排风设施,导排车间内异味和热气排放到车间外。 | 对厂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臭气浓度进行了监测,其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3次/天,连续2天;臭气浓度4次/天,连续2天。对厂内非甲烷总烃进行了3次/天,连续2天的监测。监测结果表明: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污染物中,SO2、NOx、颗粒物达到**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标准,臭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非甲烷总烃达到**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标准。特别的,厂区内(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限值。 |
| 1 | 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采用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 |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级标准,即昼间≤65 dB(A),夜间≤55 dB(A)。 | 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采用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 | 对厂界等效A声级开展了连续2d,昼夜各2次的监测。监测结果表明:厂界噪声达到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级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
| 1 | 按照环评分区防控的要求,废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和危险废物暂存间按重点防渗区要求落实防渗措施,车间地面(含存放染料和助剂的仓库)、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回收池等按一般防渗区的要求落实防渗措施。其他非生产性车间和厂内道路施以简单防渗。 | 厂内废水收集池和事故应急池设置为地下池,池体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采用P8等级抗渗混凝土,抗渗等级按重点防渗区设计要求执行,池体竣工后进行不低于3次的蓄水试验,以保证池体防渗结构安全和可行。废水收集池和事故应急池池底及池壁整体浇筑成型,施工缝、变形缝、穿墙管、预留孔洞等薄弱部位采取止水钢板、止水带等防渗止水措施,池体内表面采取防腐、防渗处理,形成结构自防水与表面防渗相结合的防渗体系。经现场核查,废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池体结构完整,未见明显裂缝、渗漏、外溢等情形,废水管网采用明管敷设,便于日常巡查和及时发现跑冒滴漏。 厂内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为独立封闭仓库,具备防风、防雨、防晒条件。施工基础采用P8等级抗渗混凝土,抗渗等级按重点防渗区设计要求执行,地面辅以环氧树脂防腐防渗地坪,墙面裙脚、地面转角及可能接触危险废物或渗漏液的区域同步采取防渗、防腐处理。厂内危险废物暂存间地面整体平整、无明显裂缝、破损和渗漏痕迹。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液态类和半固态类危险废物(废油和废染料)采用密闭包装桶暂存,固态类危险废物(废弃包装材料)采用密闭包装袋暂存,沾染有危险废物的空桶确保桶内无液体并集中堆放。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容器外观完好,未见破损、渗漏现象。 对于一般防渗区车间地面、一般固废暂存区等,地面全部硬底化,地面平整、密实,未见明显破损、开裂、沉降及裸露地面;染料、助剂等原辅材料均在室内存放,包装容器保持完好;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区设置固定堆放区域,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规范堆存,未见露天堆放、散落及雨水冲刷情形。 |
| 1 | 废棉纤维、废离子交换树脂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厂内设置规范化的固废间暂存,委托有能力的单位收运处置;废弃内衬包装材料、废油、废染料属于危险废物,厂内设置规范化的危废间暂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收运处置。 | 废棉纤维、废离子交换树脂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厂内设置规范化的固废间暂存,现阶段委托****定期收运处置。废弃内衬包装材料、废油、废染料属于危险废物,厂内设置规范化的危废间暂存,现阶段委托**市新****公司定期收运处置。 |
| 1 | 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 本期工程已纳入企业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25年1月20****环境局**分局备案(备案号:440607-2025-0013-L)。厂内按应急预案要求配置了应急物质,固态原辅料和液态原辅料分开储存,液态原辅料储存位置设置有围堰,车间内设置有收集沟,厂区设置有600m3的地埋式事故应急池,雨水总排放口设置有雨水截断阀门。 |
| 废****处理厂处理。集中供热来源于**市佳利达****公司热电分****能源站。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期工程废水排放到**市**区****公司负责建设****处理厂进行处理,具体依托“**市**区****公司扩容和趋零排放改造项目”,该项目于2008年12月22****环境局**分局环评批复。在本期工程投产前,“**市**区****公司扩容和趋零排放改造项目”已建成并于2022年6月24日通过了竣工环保验收,本期工程废水依托处理已具备条件。本期工程集中供热来自**市佳利达****公司热电分****能源站。在本期工程投产前,**市佳利达****公司热电分厂和**市佳利达****公司****能源站已经建成并通过了竣工环保验收,其中**市佳利达****公司热电分厂于2020年10月30日通过了全厂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市佳利达****公司****能源站于2022年6月24日通过了竣工环保验收,本期工程集中供热依托已具备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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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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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处理厂处理,****处理厂实现相对零排放,****处理厂外排废水量。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期工程废水排放到**市**区****公司负责建设****处理厂进行处理,具体依托“**市**区****公司扩容和趋零排放改造项目”,该项目于2008年12月22****环境局**分局环评批复(佛三环复〔2020]115号)。在本期工程投产前,“**市**区****公司扩容和趋零排放改造项目”已建成并于2022年6月24日通过了竣工环保验收。****处理厂通过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废水排放量保持≤1.8万吨/日的排放水平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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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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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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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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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