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日,《****政府关于****县北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 〔2026〕286号),同意我县转用并征收集体农用地1.636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经研究,现就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作为****县北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
该项目位于我县洪埠乡桃花村,四至范围:**桃花村土地、西至桃花村土地、南至桃花村土地、北至桃花村土地。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转用并征收集体农用地面积1.6368公顷(耕地1.5787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标准
|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万元/公顷) |
| 洪埠乡 | 1.6368 | **** | 56.25 |
按照《****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每公顷64.545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关于公布**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固政文〔2025〕191号)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关于公布**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固政文〔2025〕191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每公顷2.025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就业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3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洪作刚 137****4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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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