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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审核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提交的《****2025年****10kV业扩配套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及布置
拟建工程位于**市**区西于庄子牙**路与**北大街**以西,采用定向钻的方式穿越子牙河,穿越位置位于西站西大桥下游沿河道方向约67米处,穿越位置河道桩号为14+850,定向钻入出土点间距415.8米。根据《海河流域综合规划》《大**流域综合规划》有关规划,工程河段子牙河航道现状及规划等级均为内河VI级航道。
工程河段岸线、深槽基本稳定,河道水深条件良好,航道较为稳定。拟建工程工程选址与航道、**规划、河道条件等无冲突;线缆采用定向钻方式从通航水域底部穿过,埋置于河床内,在通航水域内没有设置支撑墩柱等碍航设施,管道出入土点均在可能通航水域范围以外;与相邻涉河建筑物的间距均满足《内河通航标准》等相关通航标准的选址规定要求。工程选址方案可行。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同意《航评报告》根据《内河通航标准》VI级航道代表船型有关规定,同时结合连**河干流的通航情况及河道通航条件,选取100吨级货船(45.0米×5.5米×1.0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和200客位单层客船(41.7米×8.8米×1.2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为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
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工程河段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取1.5米(1972年大沽高程2015年成果,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取0.0米。
(三)管线埋设深度
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及工程设计数值。拟建线缆在可通航水域的管顶高程为-20.42米,最小埋深为15.7米,其顶部设置深度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要求,并能够满足河床极限冲刷和船舶应急抛锚所需深度要求。
三、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认真落实《航评报告》提出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开工前履行相关报告和许可程序,施工阶段严禁将工程废弃物直接倒入河中,竣工前拆除施工临时构筑物和废弃物等,确保工程自身和航道通航安全;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对助航警示标志进行正常的维护,保障助航警示标志功能的正常发挥。
四、有关要求
****管理处按照《审核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要求,对本工程建设单位执行审核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建设单位执行审核意见情况报送局航务监管处。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核办法》和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开工建设前,应向我局报送本工程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并向我局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三)如本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局审核。
(四)如本工程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2026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