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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北****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国波
地址:**市**大道以南**路西侧东峰富苑6幢1单元101号
联系人:黄国波
我公司于2026年6月16****公司邮递方式递交的《******局****支队2026年涉案车辆拖移停放保管服务项目采购》质疑函。2026年6月17日针对质疑函的内容,向****发出提供证明材料的函,经复核,采购人同意,我公司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标书中的南珠大道交银滩大道辅路的****集团****公司,目前已收回该场地。现有场地未达到招标要求,监控设备未完善,围墙围挡未符合标准,虚假应标。
答复1:
经核查,成交供应商****(简称“被质疑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中承诺拟投入本项目的场地****砖厂,面积61.7亩。被质疑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场地租赁证明文件与相关设施的图片证明材料与被质疑后递交的证明材料一致,该场地各项要求均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质疑函中提及的南珠大道交银滩大道辅路的场地的确为被质疑供****停车场之一。被质疑供应商所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中,并未提供该场地的证明材料,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事实。因此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
2026年6月25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