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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高****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 项目名称: | 高****基地建设项目 |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东联镇**路与**江大道交叉口 | |||
| 建设单位: |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 | **景昌高品质钢环评公众参与说明.pdf | **景昌高****基地建设项目(公示稿).pdf |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市**区****厂区内,在现有生产车间内建设2条热处理生产线、2条喷漆预处理系统,并在厂区内建设一座LNG气化站、其他配套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热处理40万吨、喷漆烘干70万吨钢板的生产能力,不新增钢铁产能。 |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报告书》中要求的各种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生产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采用密闭高效收集措施,确保最大程度降低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污染物对外环境的影响,各类有组织废气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RTO燃烧废气、烘干工序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限值要求;其他工艺废气有组织排放及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修改单中限值要求,其中热处理炉废气还应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限值要求,有机废气还应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限值要求;项目废气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的要求完善给排水系统,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防止生产废水进入雨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经浊环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除油+沉淀+过滤)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应满足《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处理厂纳管限值要求排放。 (三)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情况。项目依托厂区内现有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确保固体废物堆放、贮存、转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 (四)强化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按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建设地下水和土壤跟踪监测点。定期检查跑冒滴漏情况,及时消除污染隐患;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出现污染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五)优化总图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建筑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对各种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消声、减振器件,并且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六)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保部公告2016年第74号)要求,细化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并设立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2017)等和《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 |||
| 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 |||
| ****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 办理部门: | 市环****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环保局服务窗口 | |
| 联系电话: | 0562-****053 | 电子邮箱: | ||
| 落款日期: | 2026-06-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