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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的《****年产4000吨丙类油性色浆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分局初审意见收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分局的初审意见。该项目位于**省**市**市化工集中区经三路与纬七路交叉口东北侧,用地约4600平方米,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项目技改内容为30000t/a纳米水性色浆调整为26000t/a纳米水性色浆和4000t/a丙类油性色浆,并配套相应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及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可形成4000t/a丙类油性色浆的生产规模。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总量控制方案、环境监测计划、园区规划环评文件及审查意见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密闭的物料转运方式及高效的污染处理设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投料废气依托现有集气罩和滤筒除尘器收集处理后,通过27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分散、研磨、调质有机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检验、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前置除雾+二级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后,合并通过27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DB34/4812.1-2024)中表1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DB34/4812.1-2024)中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4.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废活性炭、废油、废桶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废应妥善处理处置。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原料储罐区按规范设置围堰,依托已建设600m3事故应急池,依托已建设160m3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废水和初期雨水,确保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外环境。储罐区、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初期雨水池、仓库、生产车间、危险废物暂存库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表》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6.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满足**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表1监测点颗粒物排放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7.按《报告表》要求,该项目应设置以厂界为边界8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8.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市生态环境****支队****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