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2026年度第三方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采购项目
2. 采购人:****
3. 服务内容:
(1)对纳入财政评审范围的工程项目预(结)算进行审核;
(2)提供工程造价咨询、财务审计及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3)完成采购人交办的其他临时性评审任务。
4. 服务期限:约定为框架协议,服务期为两年。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参与选聘的第三方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含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公司设立在**省内。
2.公司应拥有履行造价审核业务所必须的**一级、二级注册造价师证的从业人员。
3.三年内中介机构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或****政府投资工程业务。
4.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特定资格条件:
(1)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相应的资产评估、****事务所执业证书;
(2)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且具有类似项目服务经验;
(3)拥有稳定的专业评审团队,其中一级建造师不少于3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3.信用记录要求:
(1)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2****政府****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回避原则
第三方机构若与项目单位存在以下关系,应予回避:
与项目相关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四、申请报名需提交的资料
有意向的机构请于截止时间前提交以下材料(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资格证明文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承诺函(附件1);
(5)公司基本情况表(附件2);
(6)执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3),提供在本市开展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造价工程师、造价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并附相关人员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
(7)“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截图(加盖公章)。
(8) 2025年至2026年期间三个月度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
(9)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固定办公场所(提供办公场所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有办公设施(提供电脑、复印机、档案室等照片)。
2.业绩证明材料:
(1)近三年内(2023****政府财政投资评审或审计服务项目合同复印件;
(2)主要服务人员简历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服务方案与报价:
(1)针对本项目的服务工作方案(包括团队配置、工作流程、质量控制措施、保密承诺等);
(2)单独密封的报价函,明确服务费率或总价报价。
(注:上述要求提交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并胶装成册,证明资料复印件胶装,原件备查。《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委托评审付费办法》****财政局相关文件执行,详见附件4、5)
六、选聘办法
本次选聘采用综合评分法,由****小组进行评定:
1.资格审查:对报名机构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报名。
2.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将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出中选通知书并签订服务合同。
七、报名时间及方式
1.报名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6月29日17:00止。
2.递交地点:****水政股C102办公室
3.联系方式:
联系人:罗俊 联系电话:****1045
八、其他事项
1.参选机构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参选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2.中选机构不得违反《****公司法》
3.本通告最终解释权归****所有。
特此通告。
附件1:
承 诺 函
****:
我 (单位/公司)根据你单位要求,自愿到你单位进行备案登记,并慎重承诺:
1、同意服从你单位管理与安排,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完成委托评审业务。
2、同意按《****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湘财【2014】7号)(见附件3)的管理规定执行。
3、同意按《****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付费办法》(**财【2018】36号)(见附件4)的付费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
4、承接你单位财政投资委托评审业务后,将不在你市承接其他建设****政府投资性工程造价编制和审核业务。
5、公司明确一名副总(片区经理)与你单位进行工作对接。
6、本次提交的申请备案资料客观、真实、有效。
上述承诺如有违反,视同违约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三年内不再承办你市的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公司基本情况表
| 公司全称(盖章) | |||||||||
| 地址 | |||||||||
| 营业执照编号 | |||||||||
| 注册资本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 业务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 全部员工 名,其中具有注册造价师或相应资质的人员 名,具有中级及副高级职称的人员 名,助理人员 名 | |||||||||
| 业务范围 | |||||||||
| (单位/公司)可开展的服务: | |||||||||
| 接受评审业务委托时最少保证可委派人数 | 接受评审业务委托时最多可委派人数 | ||||||||
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附件3
| 本市执业人员名单 | ||||||
| 单位名称: | ||||||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联系电话 | 职称或资质 | 资质证书证号 | 备注 |
说明:此表应包括**市财政投资委托评审业务的所有人员附项目审计人员、造价工程师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填表人: 公司签章:
附件4:
****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委托的社****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办〔2011〕16号)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格),****政府采购招标,****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评审和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第四条 ****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的组建与管理,具体****评审中心****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入库与委托
第五条 中介机构入库应具备的条件:
(一)应当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依法设立并执业五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及技术设施,且具备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无违法和重大违规执业行为。
(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内无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
****评审中心工作,按要求报送工程造价等相关信息资料。
第六条 委托中介机构选择方式:
委****政府采购以国内公开招标方式选择。
第七条 委托中介机构确定后,市财政局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取得委托资格。
第八条 委托评审任务安排方式:
评审任务的委托原则上按照抽签、排序等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也可根据项目的性质或难度选择有胜任能力的进行优先安排。未完成上一个委托任务的中介机构原则上不纳入下一个项目的任务安排范围。
第九条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评审任务时,****财政局签订委托评审协议书。接受评审任务后,****中心报送评审方案,明确评审项目负责人、成员名单(提供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受托中介机构的执业要求及付费标准
第十条 对中介机构受托评审程序要求
(一)受托的中介机构应详细的了解委托评审的项目情况。
(二)****评审中心领取委托项目的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版资料,同时办理好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三)受托中介机构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必须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现场踏勘。对工程项目内容、数量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复核。
(四)受托中介机构评审过程中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对审工作,确保工程量、价格及评审结论准确无误。
(五)受托中介机构应独立完成项目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评审结论须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受托中介机构评审人员及受托中介机构法人代表签字。
(六)受托中介机构评审工作完成后,****中心提交评审成果纸质文件4份并提交电子版文档。
(七)受托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争议的问****评审中心,****中心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评审工作中的要求
(一)受托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
(二)评审人员因近亲属关系,直接、间接利益关系,可能对评审结论产生影响的,应提出申请予以回避。
(三)在评审过程中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认真审核送审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和委托书约定进行评审,保证评审质量,按时提交评审报告。对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中介机构及其评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泄露评审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密信息,更不得与评审业务有关的当事人串通舞弊、弄虚作假。
(五)中介机构不得直接向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直接索要相关资料或联系其他相关事宜。对需要补充完善的资料,****中心,****中心与项目建设单位联系。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中心书面反映。
(七)中介机构完成评审工作时限。项目单位报送评审所需全部资料后,原则上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办结时限或评审委托协议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中心组织的相关法规**策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第十二条 委托评审付费办法:
委托费用由委托单位直接支付,受托中介机构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具体付费标准按《****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付费办法》执行。
第四章 中介机构的评审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评审质量控制和监督。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出现严重差错、评审差错超出允许范围,财政部门将进行相应处罚:
(一)差错率在3%以上的为不合格,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二)差错率大于5%以上一次的,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提出严重警告,差错率大于5%以上二次的,终止委托评审资格;
(三)造价咨询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委托评审资格,并提请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况严重的,财政部门保留依法追究受托机构或人员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评审工作,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审核期限。因造价咨询机构的原因造成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扣除0.5%的业务费,累计扣除金额为业务费用总额的20%为止。
第十五条 造价咨询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一经发现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委托评审资格并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等处罚。
(一)评审人员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礼券、礼物等;
(二)保密工作失职,导致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由于造价咨询机构的工作过失等原因,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和中介机构参与财政委托项目的评审人员,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股、计财股的考核和监督管理。
附件5:
**财〔2018〕36号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
委托评审付费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部门股室:
《****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付费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政局
2018年7月3日
****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付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府投资目评审委托付费管理,规范委托付费行为,根据《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建[2001]512号)、《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湘建价协〔2016〕2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基本原则,****财政局作为委托单位向受托机构和受托人员支付评审费用,受托机构和受托人员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评审机构;受托人员是指具备非常丰富的现场管理经验,熟悉项目概算、预算、结算评审,****财政局聘任的专家。
第二章 付费范围
第四条 本委托评审付费具体包括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委托评审的相关服务费用。
第三章 委托付费计算标准
第五条 付费标准参照《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湘建价协〔2016〕25号)文件规定并根据以下计算标准进行调整。
(一)委托评审付费综合考虑送审金额、核增核减金额、项目复杂程度、评审质量等因素,其具体付费计算公式为:委托评审付费额=基本付费额×项目难度调整系数×评审质量考核付费系数+特殊因素补助费。
1、预算、概算付费:项目预算、概算委托初审参照《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湘建价协〔2016〕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基本付费按64%计算(不另行计算核增或核减金额的付费);委托预算、概算复审的付费标准按上述预算、概算初审付费标准的50%计算。
2、结算初审付费:项目结算委托初审参照《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湘建价协〔2016〕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基本付费按付费标准的64%计算,核增(核减)金额付费按付费标准的40%计算。核增(核减)金额大于送审金额15%的按15%为基数计算付费,超出部分不计付费;结算委托复审付费标准其基本费用按委托结算初审付费标准的50%计算,核增(核减)金额付费按《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湘建价协〔2016〕25号)文件规定的付费标准80%计算。
3、基本付费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4、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及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服务付费参照《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湘建价协〔2016〕25号)文件协商确定。
(二)项目难度调整系数
1、特殊环境(包括特殊地质、地形、气候、生活条件、污染等)难度系数为1.1;
2、项目跨多个行业,且涉及多个专业,难度系数为1.1;
3、市政、人防、水利、交通难度系数按0.6至0.8确定;
4、大型土方单项难度系数0.4;
5、委托项目评审时,如审减额数量较大或发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酌情增加特殊因素补助费。特殊因素补助费按项目基本付费额的5-20%确定。
(三)评审质量考核系数
1、误差控制在1%以下,为优良,考核付费系数为1.2;
2、误差控制在1%—3%的,为合格,考核付费系数为1;
3、误差在3%以上,为不合格,考核付费系数为0,不支付单项评审费用。
第六条 委托外聘专家评审的项目的评审质量控制和考核参照中介评审机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委托外聘专家评审付费的标准按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的标准计算出的支付费用总金额的20%计取支付,在支付时可根据项目类别、难度和评审质量适当调整。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接受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或外聘专家)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评审工作,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适当**评审期限。因评审中介机构(或外聘专家)的自身原因造成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扣除0.5%的审核费,累计扣除金额为评审费用总额的30%为止。
第九条 对委托评审中介机构(或外聘专家)评审的项目均不预付委托评审业务费,在复审后一次性支付到位。
第十条 对委托评审中介机构(或外聘专家)在项目评审时出现严重差错、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除不支付评审费用外,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三年内不得承担本级财政的相关委托业务,并提请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委托单位保留依法追究受托机构(或人员)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中心具体负责委托项目的评审质量和考核,并承担评审费用的具体计算和审核,按财务流程审批后支付。
第十二条 委托项目的评审质量和考核、评审费用的计取和支付,****财政局纪检监察和人教股负责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当国家或主管行业收费政策调整时,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由**省****协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