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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乌政办发〔2024〕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区5万千瓦分散式风电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作出如下通告:
一、收回范围
****开发区东北侧(巴音陶亥****小组****小组),具体界线以**区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二、收回范围内的土地补偿
(一)土地面积以承包人与原承包单位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准,土地性质按照承包合同认定,没有认定的按照现状或自然**等相关部门认定为准,土地补偿标准按《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乌政办发〔2024〕24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包括树木等)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国有土地以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为单位。
三、禁止事项
本通告发布后,收回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抢种、抢栽各种农作物和树木及突击开发土地的;
(二)改变土地用途;
(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地上物所有权人及土地他项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土地权属等以征地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2026年6月25日
附件: